没打借条,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兰杰蒙面说 2022-02-21 22:28:22

在实际的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给别人借款或者自己还款的时候,因为都是熟人朋友,所以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并没有打借条或者其他的法律承认的合同之类的,结果导致翻脸不认账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你也遇到了这样的困惑,那今天我们用一个法律的案例,来科普一下图和认定借贷关系:

原告张某和被告刘某是朋友。2019年6月,刘某因资金需求向张某借款,张某于2019年6月11日、6月19日、7月3日本别向刘某转款共计130万元。之后刘某还了一点,截至目前还欠本金90万元,利息还没还。之后张某多次催促,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所以张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偿还欠款90万元及相应利息。

刘辩称,他收到了张支付的130万元,剩下的90万元确实没有偿还。他没有向张发出借条。虽然涉案款项已进入我的账户,但刘某自己并不是涉案款项的实际用款和借款人。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法院发现,自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张某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135万元,刘某还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45万元,剩余90万元未偿还。张某提供与刘某的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电话录音中,当张某向刘某要求贷款时,刘某明确承认自己收到了张某的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为日千分之三。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某承认贷款未偿还90万元,并声明该款项由案外人使用,无法偿还。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张只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说明他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承认欠款,所以双方当时都没有出具借条。经法院向被告核实,被告辩称收到的款项不是借款,款项由他人使用,他应不承担还款责任。

总结案例结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所借款项不是借贷关系的资金,同时原告也需要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最终在被告抗辩的情况下,法院要求原告进一步证明上述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进一步提供了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过录音等证据,被告在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后,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贷款事实、贷款金额、利息等约定。最终达成了调解。

通过案例,各位应该明白遭遇到上面的情况应该怎么办了吧?还有哪些问题,可以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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