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管委会非法出售彭苏明土地,严重侵害公民利益

浮沉说电影 2023-06-01 11:14:22

江西省吉安市井开区管委会非法出售彭苏明土地,严重侵害公民利益

2000年5月11日,彭苏明(乙方)与吉安县敦厚经济开发区(甲方)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约定: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吉安县敦厚经济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站前大道北侧现在改名君山大道,地块总面积为4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13860元。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乙方在该地块上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等。吉安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吉安县土管局)在该合同甲方栏内加盖印鉴,予以了确认。同日,吉安县土管局向彭苏明颁发了吉安县(2000)吉居建字第043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有效期为2000年5月至2002年5月,四至为:东空地、南站前大道北边线、西刘道伟用地、北空地。

2001年5月31日,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2010年10月更名为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井开区管委会。)因吉安县敦厚经济开发区所辖的部分土地划归井开区管辖,吉安县土管局与井开区国土局(原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3日就井开区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建房和企业用地土地档案进行了交接,并形成了:1、《土地登记发证档案移交表(君山大道两侧、105国道东侧居民区)》;2、《土地登记发证档案移交表(君山大道北侧、君山大道南侧居民区)》;3、国家集体建设用地档案移交表双方均进行了签字盖章。

彭先生刚办完《购地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书》时,当地市政府就下达了将该地段划归进筹建原称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范围内。彭先生继办《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当地市政府下达通知,要求停办一切手继,待2004年一切正常运转时再继办证件。去继办《城市建设规划许可证》当时井开区国土局长彭仁才“我这里没有你所购的土地,你的证件是假的。”作为打发。

彭先生得知2007年时井开区管委会将彭先生购买的土地卖给了开发商建商品房,于是到吉安县开发区办讨说法,对方只称彭先生的地已卖,要求县开发区去核实,该单位副主任吴振达同彭先生带着原始购地花名册去找开发区国有土地管理局长彭仁才核对,三张花名册仅提交了前面二张,彭先生的名字在第三张花名册上,并且该花名册上彭先生的名字也被错写为彭苏鹏,当时井开区国土局长彭仁才说“你们现在加上的。”吴副主任说“纸张文字装订都是原始的,我可用党性担保。”2009年初时,彭先生找到井开区国土局局长彭仁才寻求解决方法,但对方仍然是说:“我们这里没有你所买的土地,你的证件是假的。你去上诉。”

2010年12月28日在法院开庭中,井开区国土局作出井开区国土字〔2010〕13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以彭先生从2000年至2010年未能动工建设用地属闲置土地为由收回涉案土地。

彭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收回决定。该案的审理历经一、二、再审。一、二审判决只是对双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为13860元等事实作出了认定,并未涉及出让金是否实际缴纳的问题。

再审中,井开区国土局向法院提交彭苏鸿编号为0420830的出让土地款收款收据和《城东建设区临时规划许可证》,提出彭苏明篡改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款收据,不是案件适格主体的抗辩。

该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井开区国土局未履行预先告知、公告义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2014)吉中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现有敦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于2016年12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彭苏明在县敦厚开发区办交了购地款13860元,购买了土地,地块号为78号(此地2008年以前已被井开区管委会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出售给了第三人),发票上涂改是该办工作人员所为,实际发票号为0420830。

综上所述,彭先生依法购入的土地在彭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井开区管委会出售,井开区管委会严重侵害了彭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上级部门引起重视,介入调查,并依法责令井开区管委会和井开区国土局按照2000年5月11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相关约定交付标的土地,或者赔偿彭先生在此维权期间遭受的损失1390430元。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06360545345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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