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答辩状

笑阳评社会 2025-02-13 19:26:32

XXXXX公司与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辩人:张三,性别,民族,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XX公司起诉答辩人名誉权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现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谓的XX公司的言论是答辩人发的,被答辩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公证书的发文主体是答辩人,进入该软件搜索“XXXX”,可以搜索出多个用户,被答辩人提供的所谓查询结果不能证明“XXXX”是指涉案言论的发帖人,更不能证明是答辩人,而且涉案言论发表时间为2022年9月,查询结果是2023年7月,时隔一年,更加无法证明发表帖子的“XXXX”就是指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主张的所谓XX言论指向并不明确,无法确定是否指向被答辩人,仅凭XX公司就能对应被答辩人吗?显然不能,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以XX命名的公司,查出了数百个公司,这显然无法说明该条言论是指向被答辩人的。

三、从涉案帖子内容来看,并没有诽谤、侮辱某个公司的具体话语,甚至很多内容都是字母,指向性都不明确又如何会导致被答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没有事实依据。

四、单纯从该言论的内容可以看出,这只是基于某公司的事件,发帖人明显只是作为网友正常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不存在故意抹黑某个企业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明确,很多内容为媒体和网友脑补并对号入座,而且并无证据证明各大媒体转载的言论来源是被答辩人主张的涉案言论,这一点从被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内容也可以看出还有其他网友也在发表关于XX公司的言论,这是典型的讨论发表意见,这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没有侮辱诽谤某个公司的意思,也没有导致被答辩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五、从被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可以看出该言论只是网友发表自己意见的讨论,并没有恶意中伤某个公司,因为媒体为了获取流量捕风捉影、夸大事实进行传播,如果确实导致了某个公司名誉损失,也应当起诉各大媒体。

六、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被答辩人认为涉案帖子的内容构成对其的侮辱,但从发贴内容来看,只是正常的在网上发表意见,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不构成捏造虚假事实贬低被答辩人名誉的行为。从其行为的主观目的来看,因发帖人只是参与讨论发表意见,并无侮辱或贬低某公司的主观故意。因此,从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等方面考量,该帖子的内容不构成对被答辩人的名誉侵权。

七、律师费并非维权必要开支,被答辩人主张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法院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且认为应当支持律师费的情况下,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金额也明显过高,明显违背市场行情,被答辩人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明显属于人为恶意抬高价格,而且从起诉状的内容来看,显然非出自律师之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原本并未委托律师,而只是被答辩人单纯为了增加诉讼金额而委托律师,意图加大诉讼的金额,本案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起诉金额参照江西省律师费收费办法中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综合确定律师费,即按照起诉金额的8%到10%收费。

此致

南昌X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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