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借钱陷阱,一定要擦亮眼睛,早了解早预防。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今天我要讲的这个案例,可以说出奇到,超出我们的认知范畴,不知多少倍。说到案例就一定有被告和原告,就说这个原告,为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的目的,精心策划了一起,坑害朋友的经济案子,他的所作所为,就是掘他们家,八辈祖坟都不为过,真是恨人至极。
这个受了坑害的被告,与原告是什么关系呢?他们二人原是一起工作了,一辈子的同事,两个人还是很好的朋友,不论是在工作那年月,还是退休之后,两个人经常在一起吃喝,可以说是呀不分你我。
这个案例是发生在,疫情过后的上半年,至今已经大约一年多的时间了,有一天的中午,原告找被告说,这疫情也过去了,很长时间没有在一起喝酒了,你看今天中午,一起待会儿喝点行吗?
这个被告如期赴约,就在俩人喝酒期间,原告提出了借钱事情,说呀,她女儿买房子钱不够,我的定期存款还差3个月到期,如果方便的话为我倒一把,俩人说定被告就借给原告一笔钱,以现金的形式把钱交到了原告手中,这原告还打了借条说,3个月后连本带利一起偿还。
这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之间这3个月就到期了,有一天这原告打来电话对被告说呀,我的钱已经到期,请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我到银行直接给你转到你的卡上,就这样被告的银行卡,收到了原告还给他的那笔钱。之后俩人也和往常一样,经常小聚一起吃喝,那个借款条子呀,也早就还给了对方。
这事情到此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问题不就结束了吗?其实不然呐,原告与被告的经济纠纷,就从这一刻开始了。
时过境迁,转眼一年多了的时间就过去了,就在2024年9月的一天,被告接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一看就懵圈了,当时这肺都要气炸了,我怎么就成了被告了?
我借给他的那笔钱他还了我,这怎么又反过来我还成了,欠原告这笔钱呢?我从来也没有向外人借过钱呢?怎么还莫名其妙的被告上了法庭呢?就在开庭那天,被告无论怎样为自己进行辩护,也无法提供不欠钱的证据。原告就凭这一张银行转账凭证,这个有力的证据,就赢得了这场经济纠纷案。
屏幕前的朋友,如果您是法官,被告与原告俩人的辩护完全茅盾时,谁的辩护有可信度呢?是不是谁的都不能信,只有看证据对不对,那这个案子当中,唯一的证据就是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说什么在法律面前都无效。
法官是依法办案,看的就是证据,被告主张说这笔钱是他,之前借给原告的,那么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请问有借条吗?你早已经给了原告,当初你是用现金的形式,把钱借给原告的,对不对?有见证人吗?没有,有录像吗?
没有,有录音吗?还是没有,什么都没有,你怎么证明你,曾经把现金借过给原告呢?所以法官只能判你败诉。大家说这被告冤不冤,那个原告坏不坏,但是没办法呀,在法庭之上,你说什么都不管用,一切啊看证据,就是要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通过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启发是:平时在办理任何事物时,要时刻加强法律意识,对存在风险隐患对事物,要保留证据,做事啊要保留痕迹,这就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