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一稽罚告〔2024〕13号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
对你公司(地址:**省**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11月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2019年10月支付江**挖机租赁款,取得来*县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262627.98元,增值税额7878.84元,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93.94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2019年10月你公司应扣缴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262627.98-393.94)*(1-20%)*20%=41957.45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你公司2019年10月104#记账凭证,用以证明支付挖机租赁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处以未扣缴税款1倍罚款,计41957.45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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