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7章女经理老板像母子老同学何故信谗言(五)

大愚与者 2025-01-10 18:58:50

附:焦作法院后勤服务中心2014年至2017年度财务审计情况报告(稿)

一、基本情况

**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事业编制数20人,实有19人,缺编1人。另有聘用制人员若干。服务中心会计实行聘用的兼职会计,上班不定期,所以会计核算不很规范,没有2014年至2017年会计报表和2014年至2016年年度决算。

二、预算执行、资产、负债情况

(一)预算执行情况。

该中心2015年开始实行预算管理,2015年至2017年预算收人总计4974100元,其中:财政补助收人2691100元;非税收入2283000元。支出总计4974100元,其中:基本支出2981100元,(包括人员经费2572000元,公用经费319100元);项目支出2083000元。

2015年至2017年账面实际收人总计4784620元,其中:财政补助收人4784620元,(包括:基本支出3018710元,项目支出1765910元);非税收入零元。支出总计4778470元,其中:基本支出3012560元,(包括人员经费2877420元,公用经费135140元);项目支出1765910元。截止2017年底预算结余6150元。

(二)资产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服务中心账面反映资产总额27800元,与2014年12月31日的3100元相比,增加24700元。根据原始凭证,2015年至2017年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88000元(财务未入账),2017年底与2014年底相比,实际增加资产112700元。

(三)负债情况。截止2017年12月31日,服务中心账面反映负债总额18500元,比2014年12月底的76837元,减少58337元。负债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2014年的负债余额76837元没有结转;二是2017年12月1日记字一号记账凭证偶尔计提应付福利费18500元(该服务中心的福利费一直按实际支出列支,2014年至2017年每月支付工资时均未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两者相抵后减少58337元。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

(一)“三公”经费支出情况。2014年至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78500元。其中:2017年支出零元,与2014年的78400元相比减少78400元,降低100%。公务接待、公务用车支出内容基本真实,支付手续有些不很完备。没有公务出国费用。

但在公务接待费里,无接待清单,大多延期报批时间过长(见附件十四:“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汇总表)。

(二)会议费情况。2014年至2017年,四年间,该中心没有出现会议费支出。

(三) 培训费支出情况。2014年至2017年,培训费支出1400元。其中:2017年支出12500元,与2014年的1400元相比增加11100元。培训费结算手续不齐全,程序、内容不太符合规定,部分内容不符合培训费支出范围(见附件十四:“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汇总表)。

四、固定资产采购管理情况。

截止2017年底,服务中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总额零元,与2014年相比,增加零元。该中心2015年至2017年实际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88000元,2017年底与2014年底相比,应该是增加88000元。固定资产采购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不够规范,各环节手续不够完备。

五、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不规范。如2015年至2017年实际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88000元(见附件一:未入账固定资产汇总表),没有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没有按规定记入“固定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基金”账户,没有对固定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

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三部分1501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规定。

(二)无合规票据直接列支食堂餐补。

2015年至2017年以“**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餐厅”的名义开具非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14张,直接列支1467000元(见附件二:无合规票据直接列支汇总表)。同时,没有经过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没有附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机关餐厅本是该中心一处服务场所,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具备普通法人资格,同时该款项不是作为往来账款入账,需有正规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

所以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十条 “报销支出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字,写明用途等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销。”以及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项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需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规定。

(三)缺少原始付款凭证直接列支事项。

2014年至2017年,以“买菜”“洗澡票”“福利费”列支的事项中,有的无付款凭证,只有入库单,有的无任何附件,直接列支,共计10笔,231000元(见附件三:缺少原始付款凭证事项汇总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十条 “报销支出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字,写明用途等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销”的规定。

(四)大额支出无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情况。

2014年至2017年21笔大额支出计款1771000元,未经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无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见附件四:大额支出无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情况汇总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项支出1000元(含1000千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需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和第五条“……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承办人应经上述经费支出审批,落实资金预算后,将资金预算与事项一并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将会议纪要报财务部门备案,方可采购、支出”的规定。

(五)无审批手续直接列支事项。

2014年1至9月份,以“买菜”“工资”“土地税”“刷卡款”等事项列支5笔,73100元(见附件五:无审批手续事项统计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项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需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规定。

(六)原始凭证项目或附件不全事项。

2014年至2017年41笔支出75700元,有的无采购清单,有的无加油车牌号,有的无看望病人名单和被看望人,有的无接待清单,有的无经办人签名等等(见附件六:原始凭证项目或附件不全事项汇总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十条“报销支出需凭合法、有效的票据。票据应由经手人签字,写明用途等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按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报销。除票据外,对办公用品、图书等物品采购、车辆维修保养、印刷、邮寄费、法制宣传、网络维护等支出应附采购清单、合同或相关证明。”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支出按我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报销应附公函、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的规定。

(七)往来账款不入账或往年往来账不结转。

2014年至2017年,该中心的培训基地和宾馆两处房产(场地)分别出租给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宝丽祥快捷酒店以及其他事项共收费2744900元(见附件七:收人未记账问题统计),会计未入账。但经查实,出纳已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专户。

2015年至2017年财政代发工资时,代扣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其它款项321700元(见附件八:代发工资扣款未入账事项统计表)未入账。

2014年11月5日记字第1号凭证预收**中级人民法院烟酒款142683元,两次代付65846元,余额76837元(见附件九:2014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复印件),没往下年结转。

以上三项,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规定。

(八)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支出情况。

2014年至2017年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支出102笔,461000元(见附件十:未按规定期限报批支出统计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九条“各类支出报销应一事一报,避免累积。经办人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销,特殊情况至多延长至15日”的规定。

(九)看病人超标情况。

2014年至2017年看病人11次,4016元,超标准支出1816元。(见附件十一:看病人超标情况统计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 我院正式干警、职工、离退休人员住院,探望标准200元以内”的规定。

(十)账证不符、证证不符事项。

2014年至2017年,财务会计做账不细致的现象偶尔存在(下列一至四均见附件十二:账证不符、证证不符事项统计表)。

有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符的。如2014年3月31日第九号凭证,用“牛奶”抵“车用拖把”。

有借贷数值不等的。如2014年7月31日第8号凭证借方3081.54元,贷方3071.54元。

有缺少原始单据的。如2014年12月31日第32号凭证洗澡票55015元,后附原始单据47015元,缺少原始单据金额8000元。

有账面数字与记账凭证金额不符的。如:

2015年12月8日第10号凭证培训用中性笔,记账凭证金额785元,账面记入741.58元;

2015年12月23日第31号凭证付张尚礼劳务费5760元,“劳务费”账面记入金额1394.58元,另在“其他工资福利支出”账户记入4365.42元;

2017年12月27日第28号凭证,正常的人员工资11月9004元,12月8560元,账面只记入6797.21元,另记入培训费两笔,分别是4410元和6356.79元;

2017年12月27日第31号凭证,“固定资产双炒灶、煲汤灶”3500元,账面却记入“办公费”3392.66元,记入“培训费”107.34元,而没有记入固定资产科目。

上述现象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第三章第三节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的规定。

(十一)有员工借款现象。

2014年12月31日第39号凭证,五名员工借款68000元,未经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见附件十三:员工借款汇总表)。

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第八条 “原则上不允许干警借用公款。”和第四条“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单项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需经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单项支出20000元以上的须经院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规定。

(十二)为**中院机关代收代付招待费。

2014年11月5日第1号凭证记入的2014年9月29日预收**中级人民法院烟酒款142683元,并于2014年11月19日第15号凭证、2014年12月28日第7号凭证,两次代付65846元(见附件九: 2014年“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及其所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的规定。

以上报告事项,敬请各位老师复查、核实并提出修改意见。

报告人:闫从善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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