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成员逻辑or顾客逻辑

是个浩学翁 2024-07-21 21:56:53

众所周知,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有着非常曲折的历史过程。总结70多年的发展经历,可以获得很多对未来发展有益的经验教训。本文试图从功能定位的角度,对供销合作社发展过程做一些思考。

一个经济组织的发展前景与其功能定位密切相关。这并不是说偏离了功能定位,这个经济组织就无法继续发展。在现实中,一个企业的发展与其初始的功能定位可能会差别很大,这并不妨碍这些企业做大。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的,功能定位的不同,其发展模式肯定会出现重大差别,对其社会经济效果的解释评价也会完全不一样。

企业或经济组织首先是由人发起和组织的。例如股东、社员或其他名称的成员,他们是企业组成的初心来源,这是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初始功能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还有一种定位是从市场角度或者说从效益角度看的。一般说,按照需求市场定位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初始功能定位绝不是不可变更的,例如股东变更了,这种功能定位可能随之变更。

对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初始功能定位来源于其成员的组成性质。以这样的定位去适应市场的变化,这种模式我们可以称为是成员逻辑的反映。如果完全按照市场需求来调整自己的功能定位,以顾客的需要来定位自己的功能,这可以称为是一种顾客逻辑。对于任何一个企业和经济组织而言,都可能需要在这两个逻辑中做出选择。选择的结果不是非此即彼,而是要确定以哪一种功能作为基础功能。

不同的逻辑对于评价企业和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效益意义是不同的。对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效能的评判,既要把这两者区分开,也需要结合起来,以不同的定位逻辑来解释其经营成果,即一个是成员逻辑,一个是顾客逻辑。如果把这两类问题混淆了,就会出现逻辑的混乱,当然也无法得出正确的判断。

一、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的初始版本

合作社制度是一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联合所有制。经典合作社本质上还是一种私有制,只不过在其制度安排上抑制了大资本的作用,在决策权上赋予了人而非资本的份额。正是因为这一点,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对合作社制度产生好感,甚至认为这是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可以借用的一座桥梁。以致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在所有制的立场上来认识合作社,重视合作社的。

这实际上也是中国合作社理论的基础视角。对合作社作用的认识,乃至要将其作用发挥到什么程度,都基本依据这样的理论。而这就难免不会产生一种对合作社的设计思维,“为我所用”。正是这样一个逻辑,合作社作为一种经济组织设计进入到中国的治国理政框架内。作为农业集体化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曾被寄予崇高的理想。

1943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的讲话提出,农村要走苏联式的集体农庄道路,并把合作社作为集体化的模式提出来:“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农民陷于永远的贫困。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的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不过这些在目前还只是一种初级形式的合作社,还要经过若干发展阶段,才会在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被称为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31页。)

即使如此,毛泽东同志仍然重视农民在合作社中的成员地位,坚持从成员逻辑来评价合作社的业务。1942年12月,毛泽东主席在陕甘宁边区高级干部会议上,精辟地总结了南区合作社的经验,并号召全边区向南区合作社学习。他热情地赞扬南区合作社是“真正被群众所拥护的合作社的模范”。指出:“南区合作社式的道路,就是边区合作社事业的道路;发展南区合作社式的合作运动,就是发展边区人民经济的重要工作之一”

按照国际合作社发展的规律,合作社通常分为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生产合作以及服务合作等。按照中国合作社理论的视角,除了合作的领域之外,还特别注重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程度。按照这样的理论,通常我们可以把合作分为三个递进的阶段,或者分为三种不同的合作程度。这三种不同程度的合作区分标志,主要是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不触动生产资料所有制之间的合作,如农村的互助组,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部分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如农村的初级社,只是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的合作;全部生产资料所有之间的合作,即农村的高级社,实行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合作。

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谈到新中国的建设方针时,也强调了举办三类合作社的重要性:

“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毛泽东选集》第四卷1432)

刘少奇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他接受了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把合作社作为改造农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要中间环节。他正确阐述了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的关系,并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对供销合作社的组建方式,经营原则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任务不仅是给农业生产提供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而且还应组织扶持生产,使流通和生产结为一体。主张通过商品流通这个环节,把农民组织起来,引导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结合。

刘少奇依据农民作为供销合作社的成员这样一个视角,提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最基本的任务,是办好农民要求的三件事情:把他们多余的生产品推销出去、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供应他们所需的生活资料。这是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和要求,是合作社在全部工作中一时也不能离开的基本目的。提出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社经济是具有很大社会主义成分的半社会主义的经济。

尽管可以看出刘少奇特别重视社员对供销合作社经营目标和功能的决定性作用,但坦率地讲,刘少奇同志的思想和毛主席是一致的,都是“在长远的目标上来考虑与提出合作社问题”。是站在社会过渡的角度来思考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在1951年一篇题为《合作社的成绩和缺点》的文章中刘少奇写到:“我们必须在全国范围和全体规模上,在长远的目标上来考虑与提出合作社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中国的情况来规定适合的合作社的各种原则和制度,以便保证合作社的工作和发展能够循着正确的有利于极大多数人民的道路前进。”

不过,从上述党的领导人对供销合作社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尽管在理论上是把合作社作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到社会主义的桥梁,但在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党和政府一直坚持以组成人员的角度为供销合作社进行功能定位。无论是1949年国前东北、华北解放区供销合作社的组建,还是1949年以后中华全国合作社总社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其基本定位都是明确的,即以成员身份来定位其服务功能。

合作社作为一个由社员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应该为其社员所有,为其社员服务,这是天经地义的。在中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就这个问题,曾经进行过讨论。当时,有代表认为,合作社要是代表了群众的利益,搞民主管理,那就不太好做事。后来经过讨论,大会认为要使合作社变成群众自己的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非常重要(见《薄一波文选》p96)。薄一波同志所说的这个情节,写在了他给毛泽东同志的会议汇报中。正如共产党的初心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一样,作为共产党发起组织的供销合作社,她的初心就是为农民社员服务。

在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上,确立了合作社要全力为社员服务,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则应全力为加入联合社的合作社服务的原则。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次代表大会的讨论说明,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群众性和民主性就是合作社作为一个为社员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标志性的特征。其实,作为一个群众性经济组织,应该有一些最基本的要件,符合这些要件,才能够算是一个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群众性的经济组织,直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才勉强有了基本要件。尽管60多年前没有这样的条件,但是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们显然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至少,成员逻辑是被尊重的。

二、成员逻辑的偏离

供销合作社此后的发展过程常被提及一个特征,那就是三分三合,即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的三次合并又三次分开。供销合作社从最初的一个群众性经济组织的定位,几经变迁升级,成为了全民所有制的农村商业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一度还成为内阁的组成部分。其中有很多的细节不再赘述,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改变了,农民不再是供销合作社的社员了,而转而成为仅仅是供销合作社的顾客。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脱离了合作经济的性质,所以根本谈不上什么成员逻辑了。

也正因为有了变化,才需要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涉及到农村各个方面的体制都面临改革,流通体制首当其冲,而那个时候供销合作社已经成为了国家的商业机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当时杜润生同志带领的一批年轻人对中国农村改革提出很多有见地的思路,包括供销合作社改革。当然,也存在着很多的争议。

当时各个方面似乎都认为应该有一个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全国性合作经济组织,但是对这个组织怎么建,现有的组织资源谁能够经过改造承担这样的职能,则存在较多的分歧。具体到供销合作社问题,一批年轻学者提出供销合作社如果不能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就应该另起炉灶。这激起了供销合作社系统强烈反弹,各方观点博弈的结果,最终是倒逼供销合作社走上了一条从政府官办机构回归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之路。但这条路走的异常艰苦,异常曲折。

这首先表现在理论界和法律界对什么是集体经济一直存在着争议,以致在现实经济过程中集体经济逐渐变成一个飘忽不定的经济成分,说起来重要,发展空间则越来越窄。

1982年《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此句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又将此句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当时对集体所有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农村实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层面。为了解决家庭承包的法律地位问题,对《宪法》第八条进行了多次修改,在修改过程中,甚至出现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样的表述,这体现了历史的局限性。后来的表述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至于“分”的层面即家庭承包是否属于集体经济,则留给人们作不同的理解。

其次在于中国的理论界一直坚持把合作经济置于集体经济的范畴之中,对于集体所有制表述的含糊,使得在现实中难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的管理方式随着改革的进程逐步被肢解,制度上的不适应之处越来越多。这也导致合作经济的发展遭遇各种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尴尬,这种情况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之后都没有消失。

《宪法》第八条关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基本表述一直没有变化,即“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集体所有制经济”。这是传统政治经济学的普遍观点。如杨坚白(1989)就认为“合作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不过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名称”。也许在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中,作为公有制水平不同程度设计的制度安排,集体经济还能够找到准确的定位,但是问题在于全民所有制这样的公有制最高层次的说法已经完全不能用来解释当前的资产所有方式了,集体所有制经济这种概念便缺乏依附的逻辑,所以合作经济解释起来存在诸多的困难。

合作经济的这种尴尬处境,几乎使所有的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陷入绝境,供销合作社也不例外。这样的情况不仅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背景,更是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制度环境。缺少清晰可行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支撑,使得供销合作社在回归成员逻辑的改革过程异常艰难。

三、改革开放之初确定的功能定位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1981年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是中国农村改革的历史性文件,文件的颁布,正式拉开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提出了基本方向。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各省、市、自治区可以选择一两个县就以下办法进行试验: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社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县联社和基层社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交纳所得税的制度;改革后供销社原有国家职工的一切待遇不变。”

应该说,这个表述基本反映了合作社的原则。从表述上看,反映出当时的决策者对供销合作社的顶层设计是遵循了成员逻辑,即恢复供销合作社的三性,即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其中,组织上的群众性摆在第一位的,群众性讲的就是成员构成,即供销合作社必须是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而管理上的民主性讲的则是管理原则,区别于政府的管理方式,这是基于成员基础提出的要求;经营上的灵活性则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以成员需要为宗旨开展经营。

这一改革思想也完全符合第一次合作社代表大会确定的原则,在此后中央连续发出的几个一号文件都一直坚持着一基本思想。例如在1985的一号文件中,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标题下是这样对供销合作社改革表述的:“供销合作社应该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由群众民主管理。”基本还是恢复“三性”的原则。

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一功能定位,才促使党中央国务院下决心把供销合作社从国内贸易部独立出来。1995年中央、国务院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把这一思想表述得更加直接,要求把“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根本问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且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也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可以说,1995年5号文件的精神是1982年一号文件的延续,而且比1982年改革之初的表述更加清晰,目标也更加明确,特别是提出了评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评价依据就是能否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与任何改革一样,供销合作社改革不可避免地遇到了遇到了一些困难。客观地说,困难并不完全来自于与供销合作社自身的不适应,现在回过头来看,最主要的是当时的国情基本不具备“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条件。

怎么理解农民的组织这一要求。对于老一代从事供销合作社的同志来说,农民的就是农民成为入社的社员,这当然也是一个合作社之所以叫合作社的基本条件。但是,法律上对这种组织没有规定,供销合作社自身过去也不完全依靠社员的入社的股金来发展业务,国家资金的支持占有很大的比重。而这对经营陷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来说,在没有国家强有力支持的情况下,去发展社员恢复组织,就极易演变成集资行为。供销合作社的股金风波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这笔帐不能全部记在供销合作社的账上。但客观地说,股金风波基本 上把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条路挖断了。

即便如此,1999年国务院发出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文件中还是再次强调“中央5号文件提出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指明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对此,要坚定不移。”文件也第一次明确的表示,“实现这一目标是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逐步推进。”尽管是主要为供销合作社解困的文件,在文件中对基层社改革的要求,仍然坚持了合作制的原则:“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要通过清产核资,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真正做到民有、民管、民享。”

应该说,这个时候的顶层设计并没有脱离1995年5号文件的精神。直到上个世纪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依然是坚持成员逻辑,即至少在基层供销社层面,要办成农民社员拥有、实行民主管理,享受经营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但是,我们也可以从文件表述上看出一些细微变化,例如,在1999年5号文件中,讲的是“基层社应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如果基层社本身是农民社员的实行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宗旨”这样的提法就是毫无意义的,把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并列,说明事实上出现了基层供销社偏离为农服务的现象,而出现这样现象的原因除了市场压力以外,肯定是与农民社员渐行渐远所导致的。

四、从成员逻辑向顾客逻辑的偏离

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比较明显的变化出现在2009年的文件中。2009年,国务院为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出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开篇说“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我们注意到,供销合作社的定位,已经从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转变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文件中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目标是这样表述的: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这里边的表述,显然功能性的表述占了更大的比重,即所谓的“三种力量”,尽管还有“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要求,但看起来已经成为很远期的目标。“真正办成”这样的表述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所表示的含义,可以认为是一个很长期的历史过程,甚至只是一种应该有的表达。而“三种力量”作为真正办成的标志,其实都表述的是组织的功能,并没有明确的农民社员的说法了,“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这样的表述可以做不同的理解。

当然,文件中对基层社建设的表述,还是强调了农民社员这个概念。文件指出:“基层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特别值得注意的“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的表述,如果把供销合作社特别是基层社作为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的话,这几句话显然就是多余的。这表明,基层社在改革中出现的社员缺位情况已经很严重了,所以,结成利益共同体越来越成为工作的要求了。

之所以说是从成员逻辑向顾客逻辑的偏离,是基于在文件中,已经把功能性目标强调到非常高度,且已经在实际上把供销合作社系统作为一个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解析为基层供销社的目标,因此在整个体系中功能性目标占主导,明显向顾客逻辑偏离。尽管这种偏离在现实中早已出现,但是在正式文件中加以确定还是让人觉得有些无可奈何。

此后再一次的正式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功能定位变化表述的更加清楚。2015年3月,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布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这是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表述是:“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而且,在目标和任务的描述上,也与以往有了比较大的差别,“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即使是在基层社的表述上,也与以往不同:“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尽管有“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样的表述,从组织性质上看,已经成为“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这句话是对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呼应。看得出来,顶层设计的路径已经基本从成员逻辑转向了顾客逻辑。

“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定位中主语是合作经济组织, 为农服务说明了这个组织的宗旨。供销合作社这些年来也是这样理解的,坚持为农服务宗旨是被提及最多的组织术语。不过,这个“农”的涵义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指人,也可以是指业,还可以指社区,如果核心是指向人,即农民,还可以体现出一定的成员逻辑,而如果核心是指向业,即农业,则基本就是顾客逻辑的体现了。

逻辑的转变,必然影响评价的标准和角度。1995年的5号文件中提出了评估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评价依据是能否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否成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用组织要件是否具备来评价。

现在对供销合作社的评价,越来越多的是证明为农服务的绩效和能力。这本身并不错,作为一个为农服务的组织,服务能力和绩效是其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必须要承认,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本质差异的。我们能看到的指标,包括销售额、农产品采购额、为农民增收额、对农民让利等,也包括基层社增加的数量、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等等,就是看不到社员的数字以及社员从供销合作社的得利状况等。

尽管有一些指标的含义并不是很清晰,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这些指标都是站在供销合作社经营的角度统计出来的。这些成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绩效,但说到底这只反映了顾客逻辑,至多只能说明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为农服务的组织,却无法证明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就如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为他的顾客提供的知音卡计划一样,为顾客做了尽可能多的让利,在不断密切公司与顾客的关系。他是一个很好的国有公司,但他与顾客的关系再密切,这些顾客也不可能成为他的股东。

在这一点上,为农服务的道理是一样的。所有涉农的企业都可以说是为农服务为宗旨的企业,服务的程度和让利的水平也各有不同。成员逻辑的评价却要看为股东或成员带来的回报和股东或成员对组织的管理和控制。

其实,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章程中,对中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性质表述得十分清楚。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做了第五次修订,章程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表述依然基本坚持了1995年中央5号文件的基本精神:“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语义上讲,这里的核心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这一表述,与之前的章程相比,只是多了“综合性”一词。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性质仍然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清晰的成员逻辑,没有这个性质定位,为农服务的说法就会有各说各话的空间。

最近一些年来,讨论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文章很多,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少有文章基于供销合作社的这样一个性质定位进行讨论,更多的则笼统地讲从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出发进行讨论,现在很少有供销合作社工作者关注和提及章程,更遑论以章程为标准来理解自己了。甚至可以这样说,顾客逻辑已经渗透到供销合作社人的基本思维中了。

这样说并不是要否定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成就。偏离了成员逻辑,供销合作社仍然可以继续发展,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有一种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以求得生存。之所以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做这样的分析,主要是想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寻找答案:

为什么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这么难,不能说40年多前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目标是错的,但是为什么走了40多年,反而离原本成员逻辑的组织性质越来越远?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样的情况?供销合作社进一步的发展,究竟应该是回归最初的组织性质定位,还是在顾客逻辑的基础上进行组织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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