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时代,各种模仿秀层出不穷,有些是致敬经典,有些是娱乐大众,可有些,却变了味儿,成了恶意丑化,甚至人身攻击。最近,杨坤一纸诉状将抖音博主“四川芬达”告上法庭,一下子把“模仿的边界”这个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模仿和诽谤之间,到底隔着什么?
从“坤式模仿”到“忍无可忍”
“四川芬达”是谁?他靠模仿杨坤火起来,但你刷到他的视频,绝对不会觉得这是单纯的“模仿”。夸张的表情、刻意的动作,再配上略带嘲讽的语气,明眼人都能看出,他模仿的不是杨坤的才华,而是放大了杨坤身上的一些“特点”,甚至有点丑化的意思。虽然他从未在视频中直接点名道姓说是模仿杨坤,但是稍加联想,所有人都会直接将视频里的人和杨坤本人划上等号。
听说,2025年3月11日,杨坤终于忍无可忍,决定起诉“四川芬达”,认为他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和声誉,而且明显带有盈利目的。人家靠着“坤式模仿”赚得盆满钵满,杨坤能高兴吗?换谁都不能忍!
“芬达”的回应与舆论的反噬
博主“四川芬达”估计也没想到事情会闹这么大,迫于压力删除了视频,随后也发表了一番声明。声明的内容嘛,无非就是说自己无意冒犯,只是想娱乐大家,让大家开心一下。可网友们也不是傻子,这种苍白无力的辩解,谁会信?
更有人扒出了“四川芬达”之前的视频,发现他之前也模仿过其他人,内容大多是讽刺网络乱象和一些刻板印象。这下好了,不仅没能洗白,反而把自己炒作的本质暴露无遗。
网友们纷纷表示:“打着娱乐的旗号,干着恶意诽谤的事情,这种人也配叫博主?” “想红想疯了吧?模仿也要有个度!” 舆论一下子反噬, “四川芬达”成了众矢之的。
法律视角:模仿与诽谤的界限
从法律角度来说,模仿行为可不是你想怎么来就怎么来的,它也是有边界的! 诽谤,简单来说,就是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构成诽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有虚假的事实;二是这个事实损害了别人的名誉;三是这个事实被传播开来。
那么, “四川芬达”的模仿行为构成诽谤吗? 这还真不好说。 他模仿的虽然是杨坤,但是并没有捏造什么“虚假事实”,只是夸张地模仿了一些动作和表情。
但问题是,如果他的模仿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严重丑化了杨坤,损害了杨坤的社会形象,那就有可能侵犯了杨坤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假如这事儿闹到法庭上,法院会怎么判? 律师朋友说,法院会综合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模仿的尺度、讽刺的程度,以及对杨坤造成的实际损害等等。如果法院认为 “四川芬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范围,损害了杨坤的合法权益,那他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思与警示:短视频时代的底线与责任
杨坤起诉 “四川芬达”这件事,给我们所有短视频创作者都敲响了警钟: 模仿可以,但要有底线! 法律红线不能碰,道德底线更不能丢!
平台也应该承担起监管责任,加强内容审核,及时制止恶意炒作、诽谤等行为。 流量固然重要,但不能为了追求流量而无视道德和法律。 我们应该坚守社会责任感,创作更多积极健康的内容,为社会传递正能量。
现在短视频真的是井喷式增长,每个人都可以拿起手机记录生活、分享快乐。但流量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成就梦想;用不好,就会伤人伤己。希望在不久的将来,短视频行业可以朝着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也希望每个创作者都能在追逐梦想的同时,坚守自己的底线和责任。
各位看官,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你们觉得模仿的边界应该在哪里?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看法!我们一起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