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2023〕2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哈尔滨新区住建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我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30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落实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指导监督工作,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配齐相应人员。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和惩戒制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数量,同时应当满足建设规模、施工进度、投标承诺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取得相应的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或职业能力信息、培训证书、考核合格证书等。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一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
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书面任命,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面负责,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合同、信息等实施全面管理。
第九条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十条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9)落实工作职责,满足职业实践最少年限的要求。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应当在工程项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不同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书面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岗位职责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中任职,同一在建项目不得兼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的在建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同一工程项目的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可互相兼任,也可由同一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兼任,有关人员任职岗位不得超过2个。
第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可在同一城市3个及以下在建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兼任多项的,应当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至少在每个监理项目打卡考勤一次。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后,方可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
水暖、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兼职同一城市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水暖、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但不得超过2个项目。
第十五条 兼任人员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更换人数不得超过配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更换的人员应当具备同等或者以上资格,且与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保关系,并将更换信息录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
(一)已解除聘用关系,且所有注册执业证书已从本企业注销的;
(二)因岗位调整,且在项目开工后任职满90日的;
(三)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开工达90日以上或开工后项目停工达90日以上的(不包括冬季停工情形);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三级甲等医院出具证明的;
(五)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履职不力要求撤换的;
(六)受到处罚不得继续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至(六)更换的人员将更换情形记入个人执业信息。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自变更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自变更之日起连续150日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发承包。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除资料员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将人员信息上传至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系统,具体考勤管理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配备与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换施工现场的施工、监理管理人员,或更换人员不具备同等及以上资格、更换人员超过三分之一,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暂行办法》(黑建规范〔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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