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公积金“商转公”,恢复了!

合肥班长来了 2024-12-31 10:22:49

关于“商转公”,也就是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很多人期盼已久,尤其之前商贷利率和公积金贷款利率差距很大的时候。

近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恢复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计划恢复合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面我们具体的来看看相关内容,以及官方政策解读。

政策内容

一、本通知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本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贷”),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转为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由缴存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原商贷银行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且“支持商转公”业务。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或部分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四)“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六)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四、“商转公”贷款方式

(一)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原商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查批准后,再自行结清商贷、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二)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专户。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商贷的差额部分,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 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金额(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六、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受托银行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具体以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申请材料详见附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及须知》。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

(三)贷款发放。

1、“先还后贷”方式。

①受托银行负责面谈、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妥组合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贷款贷后资产管理方负责办妥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②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卡(符合人民银行有关授权支付签约规定的有效储蓄卡Ⅰ类账户)。

③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以贷还贷”方式。

①受托银行确认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剩余本金和指定还款账户,面谈、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发生变化的除外)。

②受托银行将确认后的商业贷款还款资料及新的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G系统提交审核。

③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注销原抵押登记。

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商转公”贷款业务计划安排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并通过官网对外进行公告。

官方政策解读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答:我市“商转公”业务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办理。广大缴存人可关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

(二)什么时候暂停办理“商转公”业务?

答: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 “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暂停时,市公积金中心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三)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要经过原商贷银行同意?

答:需要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出示《合肥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确认书》。

(四)我的房子是从开发商手上买的新建商品房,还没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不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住房需要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申请“商转公”贷款是否要求为首套住房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是的。“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且借款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以房产部门设定的区域查房,以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核查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我在庐阳区有两套住房,且家庭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您在庐阳区已有两套住房,不符合规定。

(七)我在庐阳区仅有一套住房,且家庭名下曾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家庭名下需要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您家庭名下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不符合规定。

(八)对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住房产权和抵押情况有什么要求?

答:“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九)商贷逾期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不可以。

(十)个人信用不良的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不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需要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

(十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是否可以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

(十二)“商转公”办理的方式有哪些?

答:1.先还后贷方式。

需要您通过向原商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查批准后,再自行结清商贷后,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2.以贷还贷方式。

需要您通过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商贷的差额部分,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十三)当前中心的委托贷款合作行有哪些?如果不是中心的委托贷款合作银行,是否可以办理“商转公”?

答:当前中心合作的委托贷款银行一共有19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浙商银行和杭州银行;如果不是中心的委托贷款合作银行,申请人可以自筹资金按照“先还后贷”的模式办理“商转公”业务。

(十四)目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商转公”业务吗?

答: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以申请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不支持办理。

(十五)如果我办理了“商转公”贷款业务,额度、期限是怎么约定的?

答: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 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金额(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目前随着商贷利率的持续下行,公积金贷款利率优势不再明显,根据公告发布的的数据显示:

“我市的个贷率呈现逐月下降的趋势,截至2024年11月底,全市个贷率(含省直)为89.64%,其中市中心为93.68%,省直为76.38%,已达到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建金〔2017〕49号)要求可承办“商转公”的90%个贷率的标准线,资金流动性风险开始好转,已具备“商转公”贷款业务重新开启的条件。”

以上就是本次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具体内容,有意办理可以持续关注后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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