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立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立宪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刘立宪2023年9月15日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4年1月19日被开除党籍,2024年2月4日被逮捕,2024年5月14日被公诉。
经查,刘立宪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规获取境外身份并长期隐瞒不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旅游活动安排;无视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清廉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执纪违纪,执法犯法,严重损害纪检监察干部形象,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处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立宪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立宪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编辑/刘茜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