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得百金,不如一诺”。伊通法院以引导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件保障村民集体利益的租赁合同案件。被执行人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将每期的款项带到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双方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重新建立起了信任和合作的桥梁。
案件经过
1996年7月5日,伊通满族自治县某乡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投资方伊通满族自治县某有机化工厂,项目建设糠醛厂,地址在某乡某村某组,占地面积2.343垧。建设的某糠醛分厂,由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给王某、徐某、李某等三人经营,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乡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糠醛厂占用某村某组农村土地,租赁期限20年。
从1996年7月5日开始至2016年7月5日,土地租赁费每年30459元已经由某糠醛分厂承包人王某、徐某、李某等三人向某村逐年交纳。2009年4月,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除清算组将某分厂整体资产拍卖给王某等三人个人名下经营。
2010年2月8日,甲方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乙方伊通县某乡某村、丙方王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显示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某分厂的整体资产出售给丙方。协议书显示吉林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继续有效,自2009年4月份起由乙方和丙方继续履行,直至原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即2016年7月5日止,自丙方买受之月起,土地租赁费由丙方按原合同标准每年叁万零肆佰伍拾玖元整向乙方缴纳。协议书显示: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土地租赁事宜由乙、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丙方王某从2009年4月份买受之月起,至2016年7月5日,合计7年期间,已经由某糠醛厂买受人王某向某村逐年交纳占地租赁费,每年人民币30459元。在2016年7月5日以后,6年时间,王某没有向某村交纳占地租赁费。2021年秋,王某与某村委会协商退出撤走厂内设备事宜,因拖欠租赁费未协商成功。
诉至法院
后某村委会诉至法院,伊通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王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村委会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告知了王某权利义务,并通知其来院参加执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法官就被执行人王某提出的疑问与不解一一进行了回答,对法律条文的适用作出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帮助王某打开心结,后王某表示自己愿意清偿拖欠村委会的租金,但因为企业经济不景气,实在无力一次性清偿完毕,希望与申请执行人通过和解的方式履行欠款。
因王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对王某产生了不信任感,不愿意以和解的方式让王某履行还款义务。为帮助双方重新搭起起信任的桥梁,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线索对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逐一核查,对部分设施采取了“活封”的强制措施,在获得一定的保障后,申请执行人理解了王某的现状确实不具备一次性履行的能力,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分三期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一诺千金
在法官的引导、沟通和监督下,被执行人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将每期的款项带到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八月的清晨,被执行人带着最后一期的执行款六万元来到法院:“法官,我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来法院还钱了!” 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案件彻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感谢法院的执行和引导,帮我们彻底追回了这笔款项。太好了,拿到这笔钱,村儿里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又能提高了!”
至此,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王某的“一诺千金”给予了认可,双方化解了矛盾,打开了心结,重新建立起了信任和合作的桥梁。
随着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伊通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善意执行的理念,综合施策,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辅之以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帮助被执行人在履行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过失,找回自己的诚信,使申请执行人在司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