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乡法院:撤销母亲监护资格保护姐妹健康成长

城市没有距离 2024-12-27 18:38:42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只是一种资格,更是一种责任。我院少年家事人民法庭近日审结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基本原则,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另指定监护人,强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2年,小娜(化名)姐妹俩父亲病逝后,母亲改嫁到他村并又生育一子,两姐妹一直随祖父母生活。祖父母与儿媳矛盾恩怨积累较深,又因孩子户口问题多次交涉无果。

“儿媳根本没管过两个孙女,该撤销她的监护权,把孩子户口迁到我们老两口的户口上,以后方便给孩子办理上学等一些事情。”在调解过程中,祖父母明确表示主张。并承诺将自行承担两姐妹生活费用,不用儿媳承担抚养费,提交收入情况证明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孙女。孩子母亲则坚持“两个女儿该跟我到新家一起生活!”

承办法官多次与两姐妹沟通,确认其真实想法。“母亲改嫁离家后,我们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由爷爷奶奶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平时跟母亲偶有联系,不愿意去她新家生活,愿意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多次组织调解无果。承办法官认为“孩子母亲作为两姐妹的唯一监护人,离开本村再婚,并育有一子。而两姐妹一直随祖父母在原居住地生活,祖父母承担了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和学习生活费用。结合两姐妹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两姐妹成长的原则,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符合实际的监护情况,也有利于两姐妹得到更好的照顾。”因此,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母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祖父母担任两姐妹的监护人。

判决后,承办法官当场进行了释法明理,告知孩子母亲即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但仍然是孩子的母亲,对两姐妹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应尽其所能对两姐妹进行关爱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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