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童闯女浴室,偷看洗澡起生理反应,其母亲怒骂女受害者

师哲讲棒球 2023-08-23 15:47:56

“熊孩子”这个词在近几年出现频率越来越高,但每一个“熊孩子”背后都有一个“熊家长”。最近,在河南发生了一起“熊孩子”事件,一位母亲带着她十几岁的儿子进入女浴池,男孩看到洗澡的女性时出现了生理反应。当被女性反击时,母亲竟然大声斥责对方:“只有你觉得自己很贵重吗?我儿子看到你是喜欢你的,别给脸不要脸!”

夏天是避暑的好去处,炎热的天气让大家都想寻找一个凉爽的地方玩耍,游泳池显然成为了大多数人的选择。冰凉的水让人心情舒畅,是夏日消暑的良方。然而,在河南的某个游泳馆最近发生了一件让张女士极为气愤的事情。

张女士是一名健身教练,在学生时代就对运动很感兴趣,因此一直保持良好的身材。毕业后,她选择留在家乡,在一家健身馆里担任健身教练。

由于她姣好的容貌和匀称的身材,张女士成为健身馆里最受欢迎的教练之一。然而,她也遇到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健身为名接近她,但她一直保持自己的清白。

不过,这位善良纯真的女孩,在游泳时遭遇了一名十几岁男孩的视觉侵犯。

有一天,张女士约上她最好的闺蜜来游泳池展示一下功夫。由于是周末,许多家长也带着孩子来游泳池。在女更衣室里,张女士和闺蜜议论着为什么有这么多家长带着男孩进入女更衣室。尽管这些孩子年龄只有两三岁,但还是让张女士和闺蜜感到不适。

在畅快游玩之后,张女士和闺蜜准备离开游泳池之前,她们先去洗个澡。在前往浴室的途中,张女士看见一名大约14、15岁的男孩,旁边应该是他的母亲。母亲给了男孩一个玩具,并对他说:“宝贝,你在这里玩一会儿,妈妈很快就洗好了。”

张女士和闺蜜觉得男孩进入女浴室不合适,于是叫住了他的母亲,说:“您能让孩子自己去男浴室吗?你的孩子应该已经可以独立洗澡了。”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位母亲非但没有理会,还反过来大声责备道:“我孩子在这里有什么问题?你自己也没看到,别人也没有抱怨,为什么只有你们这两个人有意见?”

面对这位顽强的母亲,张女士觉得事情越闹越大没有意义,便匆忙找了个角落开始自己的洗浴。在洗到一半时,张女士感到有人盯着她。洗完脸上的泡沫后,她往浴室外瞥了一眼,吓了一跳。站在浴室外的正是那个14、15岁的男孩。他的眼睛直勾勾地盯着张女士的身体,张女士赶紧用浴巾遮住自己的身体,愤怒地质问道:“你在看什么?”男孩却假装无辜地说:“姐姐,我什么都没看见啊。我还是个小孩子,什么都不懂。”

然而,当张女士无意中看到男孩的下体时,她愤怒爆发了。男孩的下体直挺挺地竖立着。于是,张女士抓着男孩的手去找他的母亲。大妈一听到声音急忙赶过来,从她的样子看,这不是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情了。男孩的妈妈赶紧把儿子护在身后,连问都没问就说:“就看了你一下,有什么大不了的?他也不能对你怎么样。”

而张女士不好惹,她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她让闺蜜去找游泳池负责人,同时对对方说:“这么小就学会偷看,长大了说不定还会做什么呢!”

面对张女士的坚决态度,大妈显然知道自己理亏,恶势力下降。但她还是怀恨在心地说:“之前我带他来从来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今天为什么偏偏看中你?不是因为你自己很放荡,你可不知道被多少人看过了,我儿子看你是给你脸了,别不要脸!”

在听到这里,张女士愤怒地反驳道:“你儿子偷看别人,结果反倒成了别人的错?他长大后如果杀人了,难道也可以说是受害者的错吗?”

大妈还想辩解,但周围的人看到了这场闹剧,纷纷责备她没有好好教育孩子。面对众人的指责,大妈感到理亏,低下了姿态。最后,她灰溜溜地带着孩子离开现场。

但是张女士和她的闺蜜拦住了她们,然后游泳馆的管理人员到场了。令人无语的是,管理人员表现得迟疑不决,明显是不想得罪任何一方。

张女士看到管理人员的态度后,对游泳馆失去了信心,于是直接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大妈无法逃避,被人群拦住并要求警察公正处理。警方到达现场后,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带走了张女士和她的闺蜜、大妈和她的儿子,将他们全部带回了警察局。

由于男孩未满18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因为此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并且管理人员没有积极解决问题,游泳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处理完这件事后,张女士将这件事发到了网上,提醒其他女性网友们小心。这件事在网上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他们纷纷表示自己也曾经遭遇过类似的事件。

这起事件提醒那些过度溺爱孩子的家长们要好好教育他们的孩子,不要盲目溺爱。否则,迟早有一天,法律会帮助他们管教孩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像大妈这样屡教不改的人,张女士完全可以要求他们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对于游泳馆这种没有明确规定男女淋浴室的行为,以及事情发生后没有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果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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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8-23 18:34

    这个家长典型的不讲理,做错了,还硬说是受害者的问题,这种应该狠狠地教育

  • 2023-08-23 19:19

    十四五岁还是小孩[笑着哭],都读初中了,可能都什么都经历过了,这都不处罚,那以后那些初中生都可以去偷窥了

  • 2023-08-23 17:49

    现在得小鬼十一二岁就懂性了 一个个手机上面啥看不到 家长还给哪里装糊涂 自己不回教育怪社会 垃圾家长才能教育出垃圾孩子

  • 2023-08-23 18:39

    我80后,实话说一句!当年小学2、3年纪就开始谈恋爱的有的是!所以,这事儿过了!

师哲讲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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