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网站信息,海狸家口腔近日被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为2024年03月22日的榕台市监上处罚﹝2024﹞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海狸家口腔违法事实为:“经查:2023年8月2日及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过期医疗器械及广告违法行为。现场查获《海狸家口腔中小学生矫正效果手册》、《海狸家口腔青少儿矫正案例手册》、《海狸家口腔儿童早期矫正病例手册》等广告手册向消费者介绍,其中涉及曾经在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各门店治疗过的患者矫正前和矫正后照片对比,将其成功的案例进行宣传,每个案例中都有标明诊断结果、管理周期、治疗方案。同时还对福州海狸家口腔科技有限公司各门店医生擅长治疗的项目一并进行宣传。另查,现场查获的“TST”牙科石膏、“海吉雅高精度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已超过有效期限。被扣该过期医疗器械产品市场价格110.7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自觉改正了违法行为。其中涉案的过期石膏并非使用在患者口中,而是使用于患者口腔取模后对模型进行固定,其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当事人已于8月30日专门设立不合格区放置过期药品、医疗器械,并且专门组织员工学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另外涉案违法广告宣传手册所印刷数量少,仅放置在自己诊所内供就诊者使用,未对外进行宣传发放,造成影响不大,且在案发后予以下架等实际情况。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经综合裁量,并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及广告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TST”牙科石膏未开封3包、已开封1包,“海吉雅高精度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1包;﹝2﹞罚款人民币10000元。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TST”牙科石膏未开封3包、已开封1包,“海吉雅高精度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1包;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03月22日作出处罚决定书”榕台市监上处罚﹝2024﹞74号“的处罚依据显示:海狸家口腔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明、过期、时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海狸家口腔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86条第1款第3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修改﹞》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57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58条第1款第1项
据公开信息查询,海狸家口腔违法行为还有其他的系列违法行为。
(最终情况以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为准)。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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