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未依照法定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要点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5 月,根据审计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财政部门对甲医院部分服务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问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2021 年2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 年(2021 年2 月至2023 年1 月),合同金额109.2048 万元。2023 年3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2 年(2023 年2 月至2025 年1 月),合同金额109.2048 万元。
上述教学楼物业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均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2020 年11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服务期限3 个月(2020 年11 月至2021 年1 月),合同金额159.1011万元。
2021 年2 月,甲医院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服务期限1 个月(2021 年2 月),合同金额60.4328 万元。上述辅医岗位物业服务项目合同金额均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2021 年7 月,甲医院与B公司签订血液类标本委托检验协议,服务期限2 年
(2021年7月至2023 年7 月),截至2023 年底,甲医院已支付B 公司检验服务费332.8755 万元。
上述标本检验服务项目支付金额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2021 年1月,甲医院与C 公司签订两份检验学部全部检验项目服务协议,服务期限5 年,截至2023 年底,甲医院已支付C 公司检验服务费10653.7813 万元。上述检验学部全部检测服务项目支付金额已超过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处理结果
1.甲医院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2020 年11 月、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针对甲医院2023 年3 月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2021 年7 月与B 公司签订血液类标本委托检验协议、2021年1 月与C 公司签订两份检验学部全部检验项目服务协议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对甲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50000 元的罚款,给予警告。
(四)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甲医院与A、B、C 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支付金额均已超过了当年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均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但鉴于甲医院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教学楼物业服务合同,2020 年11 月、2021 年2 月与A 公司签订辅医岗位物业服务临时合同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财政部门精准识别和认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执法理念。
二、采购人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案
(一)案例要点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二)基本案情
某单位工作服项目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1 年6 月,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A 公司。
2021 年8 月,采购人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称:中标供应商存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问题。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采购人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与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不一致,同时,在其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提出了“产品实行终身保修”“返修率超过2%的,乙方除负责修理、调换外还应按返修超过2%部分货值的10%支付甲方赔偿款”“如超过上述任一时限,甲方有权另行选择第三方进行服务,费用自质保金中扣除,超过质保金部分由乙方负担”“样衣自设计到制作完成最长不超过7 个自然日”“制作期满不交货超过3 个自然日,视为乙方不能交付货物。乙方向甲方支付未付款项3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等招标文件未规定,且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亦未响应的要求。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财政部门决定:责令采购人立即改正,并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采购人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与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不一致,同时在其提供的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提出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响应的要求,已经超出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于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因不接受上述合同内容而拒绝签订采购合同,不属于法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
因此,财政部门作出上述处理,即要求采购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重新拟定合同文本并及时签订采购合同。本案的处理,及时纠正了采购人滥用采购权利损害中标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了政府采购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三、资格审查主体不适格投诉案
(一)案例要点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具备资格审查的主体资格,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属于程序违法,其资格审查意见应当无效。
(二)基本案情
2023 年8 月,某中心全过程造价咨询项目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2023 年9 月,A 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评标委员会因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2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中没有第三方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页而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该公司认为此情形不是实质性条款内容,评标委员会未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进行资格审查,且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经查,该项目招标公告资格要求部分规定:“提供2021年度或2022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近半年内由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A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2022 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由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某省分所出具且包含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盖章。评标委员会经资格审查,认定A 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不完整,未予通过资格审查。投诉处理期间,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处理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财政部门决定:责令该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其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该项目中,评标委员会不具备资格审查的主体资格,其资格审查意见应当无效。
本案反映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对自身的法定职责认识和界定不清,导致资格审查的主体不适格,造成资格审查结果无效。
四、未按规定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投诉案
(一)案例要点
采用不同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属性确定原则不同,进而影响到价格分值设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二)基本案情
2023 年9 月,某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A 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2023 年9 月,B 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招标文件价格分分值为10 分。本项目为货物项目,价格分分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2.招标文件要求所选投产品(4K高清庭审主机、庭审基础平台、科技法庭存储终端、科技法庭流媒体服务设备)的制造厂商,提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乙级资质、CMMI5-DEV V2.0 认证、GB/T19001 系列/ISO9001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 系列/ISO14001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28001 系列/OHSAS18001 系列/ISO45001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上均为对于投标产品(4K 高清庭审主机、庭审基础平台、科技法庭存储终端、科技法庭流媒体服务设备)的制造厂商的资质要求,共8 个资质,涉及分值为10 分,指向特定制造商,同时部分资质证书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本项目合同履行无关。
3.招标文件需求建设清单中,有10 处要求以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为准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界定何为权威机构,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
(三)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3 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财政部门认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2 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财政部门驳回该投诉事项。
(四)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且采购对象同时包含货物和服务,应当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该项目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为服务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的报价分项一览表中,均为货物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将该项目属性确定为服务项目并将价格分设置为10 分(10%)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故财政部门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现行规定,不同采购方式中认定项目属性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所适用的采购方式对项目准确定性并合理设定价格分的比重,否则可能因项目属性认定错误、价格分比重设置不符合规定而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提供了特定品牌可以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要求的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除该品牌外其他品牌产品均不满足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要求。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投诉人认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CMMI 认证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书面答复中阐述了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要求设置的理由,并提供了满足要求的潜在供应商能够构成充分竞争的证据材料。
财政部门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采购人是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具有根据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相应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的权利。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评审因素要求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的相关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充分尊重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充分保障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和需求管理主体责任。
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磋商文件项目需求书中共10处要求“以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为准”,但未明确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报告的判断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磋商文件未明确“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导致磋商小组对该评审因素的评审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可能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五、某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政处罚案
(一)案例要点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循。供应商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时主动说明情况、申请撤销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等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
(二)基本案情
某单位互动教学平台建设项目第二包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85.135 万元。2022年8 月,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A 公司,中标金额56.695768 万元。
2022 年11 月,财政部门接到采购人书面报告,认为:中标供应商涉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问题。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部分规定:“制造商认证评价(5 分):所投户内全彩LED 屏、专业功放、专业音箱、调音台、会议系统主机、网络中控主机的制造商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扫描件。
具备1 份证书得1 分,最多5 分;产品认证评价(3 分):提供与所投全数字会议系统音频传输内嵌软件、高清矩阵输入板卡内嵌软件、高清矩阵输出板卡内嵌软件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扫描件。
具备1 份证书得1 分,最多3 分。”A 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5 项相关证书。经向上述5 项相关证书的发证单位书面确认,上述5 项相关证书均为虚假材料。A 公司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财政部门向A 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其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6.75 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A 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称:“我公司一直秉持诚信为重、客户至上的原则,相关虚假材料由制造商提供,我公司已经充分认识到错误,及时主动向采购人说明相关情况,申请解除了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人提交了诚恳的道歉信和支付违约赔偿金170087.3 元。希望财政部门能够酌情考虑。”
(三)处理结果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财政部门决定对A 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给予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256.75 元罚款。
(四)处理依据和典型意义
A 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 项相关证书均为虚假材料,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应当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同时,财政部门经复核A 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其关于主动及时与采购人说明情况、申请撤销合同并已支付违约金的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A 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故财政部门在前述规定的处罚内容基础上予以减轻处罚,未予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体现出财政部门在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过罚相当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参与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