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名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林某,咨询刚开始不久,其便接到了办案民警的来电,催促其尽快到案。
放下电话,林某解释说:“在我被取保受审的这段时间里,我以为自己没事儿了,没想到办案机关又搜集了新证据,检察院认为我不适宜取保候审了,要逮捕我。”笔者问到:“你取保候审后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指导意见吗?”“没有,我以为都取保候审了就没必要请律师了,直到他们前天通知我要重新逮捕,我才想到要咨询律师。”
像林某这样的当事人并不少见,他们或对取保候审的理解有偏差,或对案件不够重视,或迷信关系,明明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良好局面,却未能抓住宝贵机会,继续巩固胜利果实,最终错失良机,身陷囹圄。
笔者藉此机会,梳理下当事人乃至部分律师对取保候审常见的三大误解并予以澄清,以供参考:
误解一:取保候审=停止侦查
有不少人认为当事人都取保候审了,说明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等取保期限届满,办案机关就会自动撤案,强制措施也就自然解除了。实际上并非如此。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这十二个月便是取保候审后案件继续侦查的最长期限。在这期限里,侦查机关仍有权力搜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即案件仍是“正在进行时”,当事人仍是犯罪嫌疑人。
总而言之,在得到相关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书面通知或明确答复之前,取保候审都不是“免责金牌”。
误解二:取保候审= 判决前不会被羁押
有不少人认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就办理取保候审了,就意味着至少在判决之前都能维持取保候审,实则不然。
如前所述,尽管林某对自己的遭遇感到有些意外,但实际上这种操作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少见,毕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完全有变更的可能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会导致当事人在取保候审后被羁押。
1. 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且取保候审时办案人员也会反复叮嘱当事人,当事人一般也会积极遵守,本文不就此展开分析。
2.特殊条件消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一般都可以取保候审。
关于这条规定,当事人经常容易忽略一个问题:上述特殊人群一旦病愈,恢复自理能力或哺乳期届满后,他们将不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此时若认为继续取保候审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完全有权变更强制措施,上述特殊人群就有可能面临被羁押的风险。
3.经补充侦查,符合逮捕条件
有些人会认为,取保候审后即便案件流程继续往下走,取保候审至少也会一直维持到判决出来之前。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这意味着随着办案机关的继续侦查和深挖扩线,随着案情的变化,侦查机关可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考虑新证据、新情况后完全可能批准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见,如果案件补侦后,办案机关认为案件重新符合上述“硬性条件”的,当事人将面临被羁押的后果。
4.批捕之后被取保候审,在判决生效之前依然可能被羁押
部分当事人是在批捕之后又重新取保的,比如侦查阶段批捕,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侯审。这部分当事人可能会更有自信,认为案件正在逐步好转,不会再有羁押风险。
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也对此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公检法三家在各自的阶段都可以对是否对相关当事人取保候审进行自己的独立判断,有权变更强制措施。因此,无论哪个阶段的取保候审都不是绝对安全的,随着证据和局势的变化,都有可能被羁押;甚至,在证据相同的情况下,因不同机关的司法者认识的不同,也有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说每到一个新阶段都是一个“鬼门关”。
总之,认为只要循规蹈矩,就会一直不被羁押的想法是过于绝对的,办案机关一个电话打来,就可能终结取保候审,让当事人走进看守所。
误解三:取保候审= 轻判免罚或缓刑
还有当事人认为,取保候审就说明情节轻微,后续大概率会判处缓刑或被免除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后续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确实要大于未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但毕竟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而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二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从法条上看,二者的适用条件也具有明显差异。
可见,取保候审的理由各有不同,但缓刑的条件缺一不可。哪怕当事人拒不认罪,只要符合相关条件,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到了审判阶段,只有认罪悔罪且量刑在三年以下的被告人才有机会适用缓刑。
客观地讲,相当一部分取保候审的当事人最终被判处缓刑或判处较轻的实刑,但想当然地认为取保候审就必然可以轻判或适用缓刑,就大错特错了。如果放弃了专业辩护,听天由命,尤其是重大复杂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一旦案情发生变化,意外来临,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结语
概言之,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依然存在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其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毕竟取保候审并没有改变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案件也还在推进,且案件还存在很多变数。
术业有专攻,根据案件类型不同聘请对口的专业刑辩律师,制定科学的辩护方向和策略,及时跟进,主动出击,不留遗憾,才能争取相对理想的结果。
本文编写人员:
马成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主任,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老师。办理过多起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广受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
李锐杰律师:北京大成刑委会委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年代表深圳大成办公室刑事组在全国第二届“大成杯”青年律师模拟法庭大赛中夺冠。其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承办大量重大复杂案件,多起案件获得缓刑,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无罪等良好效果。
马成律师团简介:马成律师团队系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副主任,深圳律协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主任马成律师于2012年创办。团队现有成员18人,均毕业于中国知名法律院校,团队成员法学专业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