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男网友开房,经过3个多小时的缠绵,男人下体被缝了5针

根少 2023-08-16 20:19:26

【案件摘要】

贪是人类内心对外界无止境的欲望。2017年,辽宁大连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故事。一女子借着出差的机会出轨刚认识的男子。不料两人因为一些意见不合发生争执,不慎造成男子下体受伤。

究竟是什么原因闹得意见不合呢?最后又是怎么处理此事的?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聊一聊这个故事。

前不久,大连某个媒体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一女子因为在外偷情不慎将对方下体弄伤。对此,该女子不但未感到愧疚,反而还要报警为自己鸣不平。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这个案件的女主角名叫小红(化名),30出头的年纪,早已成家。她是四川一家公司的职员,之所以来到大连,是领导安排她到这里出差。

因为最近工作压力比较大,小红想利用这次出差的机会换换个心情。

谁成想,这次的出差经历让成了她人生中的污点。

小红有个癖好,那就是业余时间比较喜欢在社交平台上面冲浪,喜欢和陌生人聊天,这次也不例外。

小红刚到公司定的酒店不久后,准备吃个晚饭缓解下长途的疲劳。期间,无聊的她就顺理成章的拿出手机打开社交APP。

就在她浏览的过程当中,一条消息蹦了出来,小红点开发现是同城好友的打招呼消息。

对方很是热情,还透露出自己距离小红所住的地方很近。两个人就这样开始聊起了天。

该男子说话幽默风趣,且说出的话题比较年轻大胆。

谈了好一会,对方称要见小红,就请她去小酒吧喝酒聊天。

小红想着自己反正今晚也没有工作要谈,于是,她便答应了对方的邀请。

读到这,大家可能会有疑问,小红明明是个有家室的人,为何玩心还会这么大。

虽然小红是已婚人士,但是小红的老公工作特别繁忙,很少时间能够陪伴妻子。

时间久了,小红非常渴望心理上的关爱和照顾。于是,她开始在社交平台与他人聊天打发时间,也会时不时地在线下会见网友,但都没有发生过出格的事情。

可这次却有所不同。小红与对方见面之后,二人便回到酒店的同一个房间,从傍晚聊到深夜。

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房间内逐渐升温,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暧昧气氛。

再加上,二人时不时的肢体接触,这不禁让小红脸红心跳。

就这样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两个人发生了亲密接触。但就当进入正轨的时刻,小红发现没有安全措施的东西,于是让对方停止动作。

对方怎么能让煮熟的鸭子跑了呢?该男子强行要继续发生关系。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事故。该男子疼的嗷嗷叫,在床上乱打滚。

情急之下,小红选择了报警和120。

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故呢?

原来是小红在反抗对方行为的过程中,不小心将对方下体踢伤,导致血流不止。后小红害怕自己担责任,便拨打了报警电话澄清自己是被迫下手的。

最后,警方认为该男子属于强奸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以案释法】

本案中,涉及到了两个法律问题,其一:小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吗?其二:该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1.首先,小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指的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伤害动作,造成被害方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指的是,在面对他人或者组织的不法侵害时候,行为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而事实保护自己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

正当防卫属于刑法上的免责情形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但是不是所有的正方防卫行为都不违法,如果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那么就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责任的。

本案中,小红因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所以拒绝了对方,对方还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属于强迫的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小红情急这下为了保护自己不被侵犯,不小心将对方弄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触犯刑法。

2.其次,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在《刑法》当中,强奸罪指的是男性行为人在对方女性不愿意发生关系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的行为。

对于强奸罪,其实举证证明会比较困难,因为是两个人在私密的空间发生的事情,没有其他证人。

另外,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这个时间是要从一开始持续到行为结束。

本案中,虽然小红一开始默许了对方的动作,也间接同意对方要发生的行为,这个时候不属于强奸。

但是小红发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时候明显的拒绝就表明她当时不同意发生关系,该男子还要强行,那么就构成强奸罪,因为男子没有得手,那么构成强奸罪的未遂。

最后,大家还有哪些看法?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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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少

简介:所有人见证我昔日的辉煌,谁和我共度落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