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阿强与阿燕相识后不久,建立情侣关系并生活在一起。阿燕为阿强买房买车,投入了大量金钱与精力。偶然的一次机会,阿燕发现阿强并没有离婚,就慢慢疏远了阿强,两人关系大不如前。
正当阿燕准备开始新生活时,阿强却以阿燕欠其100万为由将昔日情人告上了法庭……
案情回顾
阿强曾在多个地方担任保安,阿燕则在某银行担任部门经理,阿燕于2009年帮助只有初中文化的阿强进入其下属部门任客户经理。
阿燕于2010年购买了18万小型轿车一辆,后过户给阿强;给阿强购置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装修款以及房贷;阿燕还负责日常生活支出与阿强儿子小飞的学费、生活费等。
2013年,阿燕从银行离职,随后阿强也从银行离职;在阿燕发现阿强并没有离婚之后,双方关系大不如前。
2015年7月10日,双方写了一份《欠条》,欠款金额为100万元,内容为阿燕将阿强自2002年起的工资、奖金等共计100万元借用,落款有双方签名。
2017年4月,阿强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燕支付上述欠条中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88333.33元。
他们各有各的说法,那么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依法查明,原告阿强和被告阿燕在交往期间,有银行出具工资待遇和薪资发放规定、双方履历和离职记录、其他工作收入等辅助证明,阿燕收入明显高于阿强;经民政局协助调查,证明阿强与刘某(案外人)并没有离婚,仍是已婚状态,小飞是二人的儿子;阿燕确实于2017年5月1日向禅城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有报案记录。
禅城法院认为,阿强主张与阿燕存在借款合同,除须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外,还须证实其已完成出借款项义务。目前的证据不能证实阿燕是受胁迫出具《欠条》,但也无证据证实阿强已完成出借款项义务;况且,即便阿燕出具《欠条》,也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再者经过银行提供收入、账单流水、履历等辅助证明,房款和车款、装修、物业、生活日常支出等均由阿燕负担;另外,阿强在阿燕出具欠条后反倒向阿燕借款,阿燕还为阿强提前还贷,有违常理。综上可见,阿燕的收入及经济能力远超阿强,在非婚同居期间,阿燕多次向阿强赠送大额财产,阿燕向阿强借款缺乏可能性与必要性。
考虑阿强在已婚情况下与阿燕非婚同居的事实,禅城法院认为涉案欠条的出具存在双方情感纠葛背景,有别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欠条也无法证明双方有借贷之意,对阿强的诉讼请求均不支持,故判定驳回原告阿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