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龄津贴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因为省级层面并未设定统一的发放标准,而是由各地市或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过,可以给出一些一般性的指导和具体例子的概述,仅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2024年黑龙江省高龄津贴的标准、领取方式及注意事项,以下是详细解答,一起来看吧!
一、高龄津贴标准年龄与身份条件:
80至89周岁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以及9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80至89周岁的其他老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特别说明:
各地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提高。
如佳木斯市户籍的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高龄津贴领取方式申请流程:
1.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要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材料。
2. 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提供。
3.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提供。
审核与发放:
1. 高龄老年人的相关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汇总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
2. 民政部门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疾病预防控制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确认本辖区内普惠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3. 普惠高龄津贴纳入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对于不能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高龄老年人,通过平台非社保卡渠道发放。
三、注意事项动态管理:
对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会根据数据比对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资格认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社区)每月通过数据共享、电话了解、视频通话、上门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认证。
未按照规定参加认证的,且核查中也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普惠高龄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普惠高龄津贴予以补发。
户籍变动:
享受普惠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省县级行政区域的,迁出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普惠高龄津贴。
高龄老年人户籍新迁入本省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根据公安户籍信息做好发放工作。
停发与追回:
因无法取得联系、迁出(迁入)人口户籍地未及时告知、人户分离、社会静默等情况,未能将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及时纳入发放范围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确认后,可自符合发放条件之日起给予补发。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因身故、户籍迁移等原因应取消高龄津贴待遇的,本人或家属应当主动告知,未及时告知导致超发的津贴需追回。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黑龙江省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领取方式及注意事项均有明确规定,老年人及其家属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认证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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