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12时许,广西南宁邕宁区南宁万达茂二楼,男子刘某风(35岁)刺伤一名女子傅某(34岁)后逃离现场。刘某风逃跑过程中已投江,搜捕打捞工作正在开展中。受害人傅某经现场医护救治,已无生命体征。知情人称这是情杀。
【叶律说法】
2月14日是西方的情人节,没想到年轻的傅某竟然命丧他人刀下,实在是令人遗憾。
对于动辄用刀捅人的突发事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往往是不确定的,无论是造成轻伤、重伤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当以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行凶男子持刀捅刺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本案是由于婚姻家庭引发的,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行凶男子被活着打捞上岸,从宽处罚,可能要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行凶男子溺亡,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本案将会被撤销。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行凶男子或者他的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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