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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都记得这个李某吧?2025年1月1日零点,浙江杭州湖滨步行街跨年夜的活动现场,当天,近9万市民和游客聚集在一起,等待零点放飞气球祈福。然而,在这个时候,李某突然拿出加特林烟花,点燃后朝空中发射,随后被警察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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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2岁,是外省籍无业人员,他当众燃放烟花是为了寻求刺激,博人眼球,警察把他带走时,他还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举手比耶。
这件事情当时就引发全网争论,到了今天,央视报道了这件事情,采访了当地警察,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副所长高逸伦明确表示:李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闻一出,舆论再次哗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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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根据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这个李某最轻都需要三年有期徒刑。
网络上争议不断,有相当一部分网友认为,这个认定实在太严重了。
——未造成人员伤害、认罪态度较好、无恶意行为者,应改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拘留15天并罚款!![](http://image.uc.cn/s/wemedia/s/upload/2024/c802649828bf6fb6abd812943b02b27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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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网友认为,如果气球里有氢气球,造成燃烧踩踏死亡是另外一种情形,男子的过错行为只是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而根据刑法规定,触发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里,只有放火,没有放烟花。如果认定男子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那么就是认为燃放烟花等于是放火,这有待商榷。
同时,他们认为,男子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客观危害,用危害公共安全来认罪,实在太过严厉,应该用治安处罚比较好。
这样的讨论是有益的,大家有不同认知很正常。我们所有人都是想排除危险,过着幸福的生活,警方以这个罪名调查逮捕,也并不代表法院最终就判了这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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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说这个李某,他是个成年人,有最基本的判断能力,在摩肩接踵的密集人群里,燃放加特林这样大火力的烟花,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行为,尤其是大冬天,大家穿的都是棉衣羽绒服,都是极为可燃的材质,这就更加危险,一个火星子落下,点燃衣物,后果不堪设想。
这一点,但凡他脑子没问题,他都能想到。
但他还是燃放了。
为啥?
因为他要博眼球,寻求刺激。
也就是说,他为了自己自私自利的想法,置其他人的安危于不顾。
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吗?
这种行为,不论他主观是否故意,都是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