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行员工持股被曝用本行消费贷,股价跌超90%套牢持股员工

鹤弘谈商业 2025-03-19 17:52:39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和合规角度来看,甘肃银行未上市前就向其内部员工口头允诺股份上市时大涨,存在严重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并极有可能涉嫌诱导乃至虚假陈述。若甘肃银行一旦被认定为存在虚假陈述或不当诱导行为,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甘肃银行员工持股被曝用本行消费贷,股价跌超90%套牢持股员工

消费日报网讯( 记者 卢岳)原本是作为员工福利的持股计划,却让员工深套其中,甘肃银行最近陷入争议中。

据了解,甘肃银行于2014年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共向2692名内部员工发行2.7亿股,每股1.45元人民币。2018年甘肃银行港股上市,初期股价一度涨至3.15港元,但此后股价跌跌不休,跌成了“仙股”,较发行价最大跌幅超90%。

随着股价的大跌,银行内部持股的员工亦亏损严重。值得注意的是,甘肃银行让当时没钱的员工用本行消费贷入股,每人贷款15万元,认购10万股合计14.5万元。除了账面亏损,有前员工表示,若算上贷款利息、无风险收益率、机会成本,实际亏损还要更多。

面对大幅亏损,持股员工却被深套其中。而原因除了多方信源反映称,股权被托管在行领导名下,解禁后仍无法自由交易外,也有知情人士表示,私下与内部合规部了解到可以在股交中心转让,但目前出1万元都没人接盘。

用本行消费贷入股

记者了解到,事情还要从一则网络爆料说起。爆料人于2014年入职摊上员工持股计划,当时资金短缺,甘肃银行为完成员工持股计划和自然人持股指标,让员工用消费贷入股。由于股权托管在行领导名下,其只有所有权,没有交易权,即使上市解禁后股价高于发行价时也无法抛售落袋为安,持股到现在亏损严重。

近日,甘肃银行前员工小刘(化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甘肃银行当时让员工入股表示“给员工福利,上市时候涨十倍百倍,这都是各支行内部口头传达,无相关材料支持。从实际情况来讲,未上市员工入股属于普通股,对于银行来讲,那是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是监管指标。入的越多越好。”

小刘进一步表示,为了让员工贷款入股,甘肃银行“均为口头承诺股票涨很多倍的员工福利,无纸质证据支持。但是在那个时期,行内舆论营造的氛围就是给员工的福利,赶紧抓紧买。”

对于有报道称,员工反映,如果不入股会被领导批评。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和合规角度来看,甘肃银行未上市前就向其内部员工口头允诺股份上市时大涨,存在严重的合法合规性问题,并极有可能涉嫌诱导乃至虚假陈述。若甘肃银行一旦被认定为存在虚假陈述或不当诱导行为,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投资者是内部员工,法律同样适用。因此,受损员工可以向甘肃银行主张投资损失赔偿,包括入股本金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损失。”

在宋清辉看来,若存在强制入股的情况,甘肃银行及相关责任人明显存在违规。首先是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举侵犯了员工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事实上,即使没有直接的“强制入股”证据,但“变相强制”的行为同样是不可接受的,此举也是违反职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甘肃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更应以诚信合规为本,尊重员工的自主意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股权托管在领导名下

对于当时入股的贷款来源,小刘反映称,“均为甘肃银行本行贷款,A支行所有员工均在A支行信贷部门贷款,由本支行客户经理发放,只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征信。”他进一步补充称,“均为消费贷款,员工贷款我管理过,单户信贷资料总共就半厘米厚,用途有买车,装修之类的消费贷款选项。无其他贷款类型。”

根据《贷款通则》,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民法典》及银行业监管要求,银行贷款资金严禁用于股市、股权投资等高风险领域。贷款资金用途需符合消费或经营等合规范围,且需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亦明确,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

此外,2018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此,宋清辉认为,甘肃银行让员工从本行贷款入股,而非来自自有资金,且变更了贷款用途,显而易见直接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等规定。因此,甘肃银行应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监管处理。

“一方面是侵权责任。如果员工因违规贷款入股遭受损失,可向甘肃银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理由可以是银行违规放贷、误导性宣传、违反合同义务等。另外一方面,此举还会遭到中国银保监会和香港监管机构的处分。例如,香港证监会或会因此启动深入调查,核实违规贷款入股的情况,并可能会根据结果采取更严厉的执法行动,例如巨额罚款、市场禁入令、刑事检控等。”

对于员工所持股权托管在行领导名下是否属实,小刘表示,“托管情况属实,只是所有权无交易权。”“记得所有员工股托管给许XX,时任公司部总经理,目前为某A股上市银行董事长。后期许XX又转给其他人,该阶段未了解详细托管情况”,其进一步透露称。

对于员工持股托管在行领导名下的原因,当时银行方面或者领导是否有所解释,其表示,“貌似是为了管理方便,上市方便托管到公司部老总名下。都是私下了解的,没明面解释。”

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另据《通知》要求,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印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通知》还要求,对完成股份制改革金融企业的股份逐步实行集中托管。规范存量内部职工股后,对完成股份制改革的金融企业,应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主管部门认可的独立股权托管机构。

此外,2019年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管理其股权事务。

在宋清辉看来,甘肃银行将员工股权托管在行领导名下,并限制员工交易权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禁止股权代持的规定。事实上,将员工股权托管在行领导名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属于典型的“委托他人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行为。

亏损严重深套其中

2018年,甘肃银行在港交所上市,发行价2.69港元。招股书显示,该行曾于2014年向2692名内部员工发行约2.7亿股新股,发行价1.45元人民币。上市初期,甘肃银行股价一度冲高至3.15港元,但此后呈下滑之势,甚至经历闪崩、沦为“仙股”,截至今年3月12日,收于0.231港元,较发行价跌逾90%。

据小刘反映,“股数10万股,每股1.45元,总计14.5万元。贷款都是贷15万整数。”当时普通员工贷款15万(10万股),行长45万(30万股),主任30万(20万股)。入股员工2200-2800人之间,大概推算。人均约15-20万之间。

小刘还表示,除了2014年让员工贷款入股之外,此后无类似情况,“但网点招待客户、员工聚餐均由员工个人买单垫款,看不惯该类行为故离职,离职时网点主任大概欠我两万多元(当时新员工月工资2500-3500)。”

对于持股这些年来的亏损,小刘反映称,“当时入股价格口头说1.45元,并无合同之类纸质文件,只有股权证(无可用信息),目前收盘价,及换算港币-人民币,账面亏损约85%,若加上5%贷款利息,加上无风险收益率+机会成本,年限按10年计算,贷款利息75000+无风险收益率、机会成本75000+本金150000-第一次分红3000元-第二次分红3000元-现值24000元,目前亏损27万元。”

“当时大部分入股的均为当年新入职员工,刚参加工作。月工资2800-3800左右。年底奖金约1-3万,也就是说我干了3年离职后,不吃不喝把股金都没赚出来”,其进一步表示。

面对大幅亏损,小刘表示,其“与内部合规部私下了解过,可以在股交中心转让。至于转让价格,10万股合计14.5万元,目前出1万元都没人接盘的。”其还透露称,有员工向银行反映过(亏损问题),“私下了解前几年有离职人闹,给个别人全额退还。”

在宋清辉看来,“当时入股价格口头说1.45元,并无合同之类纸质文件,只有股权证(无可用信息)”,这点明显不合规。对于如此重要的股权投资,仅凭口头约定价格,且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是极其不规范且不合法的。合规的股权交易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合同,详细列明交易价格、股份数量、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信息,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并作为法律依据。“股权证(无可用信息)”也进一步印证了该操作的非规范性,正规的股权证应包含必要的股东信息和股份信息。

其进一步表示,基于甘肃银行让员工贷款入股及员工亏损严重等情况,可以明确说明甘肃银行对员工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从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甘肃银行都对员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宋清辉认为,甘肃银行应该有合理的员工持股退出计划或者采取股份回购等措施。为了弥补员工的损失,重建企业信誉。当务之急,甘肃银行应当立即制定并实施公平合理的员工持股退出计划,允许员工以公允价格退出持股计划,避免员工继续承担损失。总而言之,甘肃银行有责任也有义务妥善解决员工持股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弥补员工损失,重建信任,并从根本上反思和整改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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