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奋斗者协议,称自愿放弃加班费,离职后能主张加班费?

人事自有劳动说 2024-10-31 10:59:32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市面上很多号称向华子学习的企业,大多逃不过这样一个套路:要员工付出的时候,向华子学习狼性那是学得相当彻底;但是给员工回报的时候,他却绝口不提了...

最后的结果就是忽忽悠悠的让员工放弃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权益,然后自己赚了一波免费劳力,可谓是相当的“成功”

反观员工这头呢,要么因为胳膊与大腿的关系,不得不签;要么就是信了公司画的大饼,满怀憧憬的签字同意了。但悲剧的是,绝大多数“奋斗者协议”,逃不了切切实实的付出,且不见丝毫回报的扎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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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者,往往是企业装都懒得装了,向大家摊牌的时候,他们才发现:原来自己就是刷了一番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在前边签了“奋斗者协议”这个坑之后,要回自己的加班工资呢?

今天就让我们结合法院判决案例来了解一下吧(引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张雨(化名)于2020年6月入职A公司,双方约定其月工资为20000元。A公司hr在为办理入职手续时,称公司倡导“奋斗者文化”,便和张雨签订了一份《奋斗者协议》,载明“自己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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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后,张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这半年间的加班费。公司则以双方自愿平等签订的《奋斗者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A公司应支付张雨2023年6月至离职之日的加班费。

在这里,相信不少人会有这样一个误解,那就是认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加班费...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是本法条后面还有半句,就是“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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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公司以宣扬“奋斗者”为名,让员工承诺放弃加班费,显然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作为一个底层打工人,我觉得公司崇尚奋斗无可厚非,但是崇尚奋斗不能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代价吧?

虽说劳资双方永远不可能站在一条线上,但是只有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双方才能和谐共生,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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