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人生离不开友谊,但要得到真正的友谊才是不容易;友谊总需要忠诚去播种,用热情去灌溉,用原则去培养,用谅解去护理。”
真正的朋友自然会真心付出,但有些人打着朋友的旗号对其家人下毒手,这样的人给“友谊”两字蒙上阴影。
张某刚(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就是无视友谊和法律的歹人,他侵犯工友的女儿,而且还不止一次,最终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李某华和妻子离婚后,带着女儿李某玉一起生活,李某华没有一技之长,文化水平也不高,只能在工地打工谋生,为了方便孩子上学,他在女儿学校附近租了房子。
父女二人的生活虽然平淡,但好在李某玉听话懂事,学习也认真,李某华对未来有了期盼,打工也格外卖力气。
2010年某天,李某华在工地上结识了工友张某刚,对方也有同样的失败婚姻经历,在“同是天涯沦落人”的心态下,李某华和张某刚熟络起来。
后来听说张某刚来这里不久,孤身一人的他连个落脚处都没有,善良的李某华索性让他搬到自己的住处,下班的时候有个人聊天也好。
但李某华绝对想不到,这位工友表面上憨厚老实,实则是一个有前科的恶魔,在1987年的时候,张某刚便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获得减刑的他才出狱。
正所谓“知人知面不知心”,李某华的行为无异于引狼入室。
李某华提出想法以后,张某刚也没拒绝,当晚下班后就搬到了李某华家,刚开始,张某刚的表现算是老实本分,经常帮着做家务,赢得了李某华父女的信任。
后面相处的时间一长,张某刚的行为逐渐过分,经常盯着李某玉看,眼神明显不正常,这时的李某华父女本该提高警惕,但她们疏忽了,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尽管李某华意识到情况不对,只是以女儿生活不方便为由,让张某刚尽快搬出去,没有给他最后期限,可见李某华还是太善良,高估了恶魔的底线,。
终于有天张某刚趁李某华外出上班,侵犯了还未成年的李某玉,事后威胁孩子不准说出去,可怜的李某玉只能含泪忍耐,心理和生理上都遭到创伤,女孩甚至无心学习,成绩下滑。
李某华忙于工作,也太过信任朋友,直到2011年2月19日,接到女儿哭诉的电话才醒悟过来。
这天,李某华正在工作突然接到了女儿的电话,在电话中李某玉哭哭啼啼向他求助,他才知道张某刚竟然向自己女儿下毒手。
李某华暂时回不去,只得先给邻居打电话,让对方赶去帮忙,自己放下工作,马不停蹄地往家赶。
邻居吴某接到李某华的电话,意识到事关紧急,跑到邻居家一脚踹破上锁的大门,阻止了张某刚的兽行。
而屋内的情景让一向好脾气的吴某都忍不住要打人了,只见李某玉弱小的身躯艰难抵抗着张某刚,女孩双目红肿,衣衫破烂,紧紧地捂着自己的身躯。
张某刚一见“好事”被撞破,吓得当即推开吴某,仓皇逃窜,李某华不久后也赶回家中,带着女儿到派出所报了案。
从警方口中,李某华才知道自己带的工友竟是刑满释放人员,对自己“引狼入室”的行为感到后悔。
根据李某玉所说,在张某刚居住在她家期间,先后6次侵犯她,并且事后威胁她不准告诉父亲和报警,李某华听说女儿多次受侵犯,后悔得肠子都青了。
这件事情对李某玉的伤害最大,她才16岁就遭受了多次侵犯,身体会留下难以愈合的痕迹,心理上的影响更大,恐怕一辈子都难以从阴影中解脱出来。
张某刚在逃跑半年后被警方在外地抓获,没多久被送上法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某刚先后6次对尚未成年的小玉实施侵犯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且在案发时他属于在出狱后再次故意犯罪,其身份便属于累犯,在量刑上也应该对其从重处罚。
一般来讲,犯罪分子后一个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视为累犯。
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某刚有期徒刑10年,他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对于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国外的法律相对完善且严格,比如美国就规定,出于性欲的目的(排除正当的医疗、照顾行为),直接接触到了未成年人的私处,无论同性异性,全照性侵害论处,而不是猥亵儿童,并且刑罚通常都在10年以上。
再比如韩国,在电影《熔炉》上映后,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通过压倒性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熔炉法》加重了对性侵残障者、幼童的刑罚,规定性侵女性残障者、不满13岁幼童的,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废除公诉期,做出如上行为的人,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可加重处罚。
我们对于未成年的保护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所以说,对于人性我们要报以最危险的意识来对待,提高警惕,人性的善恶难以观察和衡量,做好防范总没错。
此外,对于未成年的性教育也要加强,在安全方面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出事后也要消除孩子的恐惧心理和尊严问题,让家长、老师第一时间清楚孩子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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