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盘点:我心目中2024年宜宾市最具影响力的五大刑事案件

麻辣关察 2025-01-17 2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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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特大贩毒案一审宣判,3人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接到宜宾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情况线索通报,一伙毒贩将在筠连县进行大宗毒品交易。筠连公安立即成立专案组,于2022年10月1日将犯罪嫌疑人重庆籍蔡某某、刘某,四川筠连籍黄某某,云南籍文某、方某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720.97克,涉毒资金15余万元。专案组连夜突审,明确了蔡某某、刘某是通过黄某某的联系,从文某、方某手中购买毒品麻古后再返回重庆贩卖的犯罪事实。专案组由此判定,该案在云南和重庆可能分别存在两个特大贩毒团伙。

随着侦查深入,一个由李某负责出资,蔡某某负责联系购毒渠道,刘某负责开车接送蔡某某购贩毒,彭某某、张某某负责联系买家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摸清贩毒团伙情况后,专案组周密部署,于2022年10月2日前往重庆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彭某某。同年12月下旬,专案组相继将胡某某、张某某等吸贩毒人员抓获,2人的分销下家也已被重庆警方擒获。至此,以重庆籍蔡某某为首的贩毒团伙被一网打尽。

审讯中,云南籍犯罪嫌疑人方某拒不交待毒品来源,专案组深挖细节,确定云南籍犯罪嫌疑人马某、桂某某就是方某上家,专案组会同云南警方深入调查,逐一明确铁某某、马某某等团伙成员。该团伙分工明确,形成由马某等4人负责出资、铁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马某某等人负责联系下家的贩毒链条。

2022年12月31日,专案组获悉,马某团伙将到四川泸州进行大宗毒品交易。专案组于2023年1月1日设法拦截运毒车辆,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桂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包共计1155.72克。随即,专案组组织警力陆续将团伙核心成员马某、铁某某等人抓获。至此,以云南籍马某为首的贩毒团伙被彻底捣毁,目标毒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目前,该案一审已宣判,3人被判无期徒刑、5人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9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被判九年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共计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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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法院审理的重庆前警察陈天中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天中1993年7月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公安系统任职二十余年,曾为重庆公安局某区分局副局长,后提前退休。

2022年4月12日,陈天中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兴文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1月13日至19日中,本案共开庭3天进行了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案涉证据、定罪依据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控辩。

该案的起因系陈天中提前退休后,到恋人谢某某的兴文某公司打工,出任总经理一职近三年,操盘地产项目销售额逾5亿元,因追讨600万元薪酬、提成和500余万元借款,在向被告谢某某等人发起民事诉讼审理近10个月、案件即将判决之际,被谢某某反过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以涉嫌虚假诉讼等罪名提起公诉。

本案立案程序被质疑,律师称三笔指控中两笔兴文法院无管辖权,被多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疑似“远洋捕捞”,特别是辩护律师认为兴文县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刑事立案违反法律规定;律师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言词证据被质疑,印文鉴定成关键定罪证据,鉴定合法性存疑;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多人虚假陈述与客观证据相矛盾;借贷纠纷被控诈骗,被告指侦查机关取证断章取义,完整往来款或揭示真相;陈天中被控有罪证据,多为片面之词,且有大量在案证据成反证。

总之,此案控辩双方争议巨大,罪与非罪认定上冲突激烈,辩护律师坚持作无罪辩护,并且被告人陈天中及其亲友一直在向上级部门举报控告,本案也亟待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回应公众关切。目前,此案已休庭,等待一审判决。

3

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理的前公安民警韩波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23年,从公安民警辞职下海的韩波被作为第一被告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同案还另有7人被提起公诉,这7人多为韩波的股东、员工(其中一名员工同时是韩波的妹妹)。检方其中一项指控认为,韩波在《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到期而未申请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损失。

2015年,四川宜宾的韩波承包了宜宾市南溪区一家国企的采砂业务,在承包开采业务仅20余天后,韩波被告知2015年7月1号,采砂业务全面停止。一份《南溪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江砂石开采有关情况报告》显示,为保护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将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禁采。在监管下开采的砂石被没收,之后韩波一方获得1亿余元补偿。

8年后,2023年4月21日,南溪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破坏性采矿罪,将韩波等8名股东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检方指控,2015年6月,韩波在《河道采矿许可证》到期而未申请延期情况下,组织开采团大规模超范围开采砂石,截至当年6月30日,共开采530余万吨砂石堆放在河道内侧,远超获批9万吨的最大开采量。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认定韩波等人非法开采砂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共计1.95亿元,其破坏性开采行为造成河滩地被江水侵蚀冲毁,彻底无法耕种,对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毁坏。检察院认为,对韩波等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责。

有法律人士表示,由于从今年5月1日起,四川省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集中管辖,本案的二审法院并非宜宾中院,而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宜宾中院在没有本案二审管辖权的情况下,就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是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管辖权是相冲突的。本案应当在厘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权之后,另行确定管辖法院。

“因为超采被罚时,我不是主体。砂石被没收后,申请行政复议我没资格。为何8年后,我成为犯罪嫌疑人?”韩波不懂的是,江峰公司有多个采砂点对外承包,为何其他采砂点都没问题,自己却在8年后涉嫌非法采矿罪。“并且当年都已经给我赔偿了,那就意味着当地相关部门不认为是非法超采的。”

韩波觉得,江峰公司尚有超千万元的采挖赔偿款利息未支付,他现在被追究“莫须有”的责任与多次向国企和政府部门索要这笔费用有关。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巨大,8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全部作无罪辩护。韩波的辩护人周筱赟律师曾是贵州省六盘水女企业家马艺珈伊的辩护律师。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但已经有“澎湃新闻”、“华商报“、”津云“、“今晚报”等国内权威官方媒体对本案详情相继做过公开报道,也被上级法院作为”四类案件“重点监督。

4

宜宾某国企职工、退伍军人马斌寻衅滋事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二审,于2024年7月终审判决

案情简介:

宜宾某国企职工、退伍军人马斌系翠屏区半岛大院小区业主,一直积极参与小区维权。

2021年5月24日下午5点左右,西郊街道在半岛大院小区内组织业主现场对《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表决投票。当天晚上7点30分左右,马滨在投票现场因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和在场的时任西郊街道书记曹某发生了口头争执。当天的录像内容显示,在争论中,曹某先出手推搡马斌将其推倒,马滨没有反抗。

此后,马滨报警。

4天后的2021年5月28日,马滨被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次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6月11日被批捕。

2021年,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马滨一案。

2021年12月30日,翠屏区法院作出(2021)川1502初5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马滨有期徒刑18个月。马滨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2022年7月7日,宜宾市中院以马滨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翠屏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翠屏区法院重新审判。

二审判决作出后,马滨被取保候审。

2023年8月17日,翠屏区法院作出(2022)川1502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马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

此后,马滨又上诉至宜宾市中院。

经审理,2024年7月22日,宜宾中院作出(2023)川15刑终3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马滨的上诉,维持翠屏法院的重审判决。

目前,马滨已出狱数月,多次在网络平台实名喊冤,并且正在启动申诉程序。

马滨称申诉自己无罪的底气,来自宜宾市中院(2022)川15刑终46号刑事裁定书,以及事发当天现场业主、警方执法记录仪所提供的、覆盖全过程的多个视频证据。

5

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理的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案情简介:

2024 年 9 月,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人大代表丁万金被南溪区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此案源于十年前丁万金承接了南溪区一家国企的采砂劳务合同。

2014年,宜宾市南溪区国有独资的宜宾市南溪区兴南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南公司”)依法取得了长江流域南溪段5个砂石开采区的开采权,并办理了9个采点的开采证。

此后,兴南公司又与其控股的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江峰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峰公司”)签订协议,将开采、销售砂石等工作转让给后负责实施。

由于江峰公司无相应的劳务人员及机械设备,又将砂石的开采工作,分包给其他多家公司。丁万金参股的南溪区明康搬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明康公司”),就是承包该项业务的公司之一。

2014年11月20日,明康公司与江峰公司签订《沙嘴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是:该加工点(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沙嘴采点)为沙夹石挖掘打堆及分筛;承包方式是:以合同单价和产品的数量计算劳务承包费用。

在该合同中还约定,江峰公司负责施工场地周边问题的协调和解决(含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该合同还约定,江峰公司有权对砂石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指导。

从合同约定可见,案涉土地的租用主体系江峰公司,采砂业务开展均在江峰公司的监管下实施。

而事实上,在此后的2014年12月12日,江峰公司与南溪区江南镇自由村一社,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社集体土地用作砂石堆场,并由江峰公司对公账户向出租方支付了土地租赁费。

事实上,在明康公司负责的劳务合同中,实施到2015 年 2 月,就已经完成了砂石的开采与打堆工作。

但是,由于江峰公司无钱支付劳务费,双方又协商用劳务费换取沙石的生产经营,并于2015年2月2日,签订了《合作经营补充协议》。

该协议约定,由明康公司负责生产、加工、销售等工作,甲方只提取管理费和利润分成。

尽管协议如此约定,但案涉“非法使用土地”,在上述协议中,并未约定由江峰公司转租给明康公司。从事实上来说,案涉土地的租赁方,仍然是江峰公司。

另一个重要的事实是,2017 年 9 月 16 日,丁万金等三名股东,在没有生产、加工、销售砂石的前提下,便与另一股东陈某协商退股,并签订了《明康公司砂石承包销售合同》,约定此后的砂石生产经营等业务由陈某一人独立经营,丁万金等三名股东退出。且截止到 2017 年 9 月16 日,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仍在江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的5 年租赁期内。

也就是说,在丁万金等人退出案涉业务所使用的土地时,该土地的实际租赁人仍然是江峰公司。

此外,造成案涉土地长期被占用未复耕的原因是,丁万金等三人退出公司后,承包人陈某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导致。

2017年12月中旬,明康公司的承包人陈某在转运砂石的过程中,遭到自由村一社的村民的暴力阻拦,并声称陈某挖到了他们的砂石,并向陈某索要高价赔偿,并不准继续转运,结果导致砂石未能及时运走。

丁万金表示,由此可见导致案涉土地被长期占用,显然与早已退股的自己无关。

目前,此案等待开庭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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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关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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