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张某为经营某美容会所,与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王某名下的商铺五年,第一年与第二年每年租金为160000元,第三年、第四年及第五年每年租金175000元,房屋押金1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张某向王某共计转款17万元。
2022年4月起,张某经营的某美容会所开始营业。2022年11月15日凌晨,因案涉房屋三楼供热管线与分水器连接处断裂发生水淹事故,致使某美容会所内的部分设备设施及装饰装修受损。双方无法就某美容会所所受损失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故某美容会所诉至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同时,因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3月31日协商解除,但某美容会所始终未将案涉房屋返还给王某,故王某提出反诉,要求某美容会所向其支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某美容会所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合议庭法官经过认真梳理案情,多次勘察案涉事故现场房屋,几番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进行调解。合议庭法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双方已受到的损失,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持续诉讼程序即将可能受到的损失等多方面,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
最终确定了调解方案:王某赔偿某美容会所经济损失共计8万元,某美容会所向王某返还案涉房屋,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现双方均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