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林权改革启动,时任正安县林改办副主任的游某,手持一份据说是和村委会签订的《植树造林合同》,在没有完整的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居然将林权证办理了。
为此,正安县土坪镇原溶江村、群江村和高台村村民感到不可思议,尤其是失去林权的村民更是气愤不已,不过,对于村民来说,除了气愤也无可奈何,毕竟,自己仅仅是小老百姓,根本就没有办法,按照老百姓的话说,“民不和官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林权证(2023年11月26日拍摄于土坪)
“糊涂”章签“糊涂”约,一塌“糊涂”据正安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1999年12月31日,游某和溶江村村委会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溶江村的地名叫“大山”的山林,承包给游某,承包期限为50年,股份为游某和甲方(甲方主要指原荒地使用权方)各占50%。
合同甲方盖的印章为模糊不清的印章,也不知道当时正安县相关主管部门是怎么辨认的,认为该印章为“正安县牛都乡溶江村村民委员会”。
合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糊涂”章本来就“糊涂”,“糊涂”字是如何变“清晰”的?我们从《植树造林合同》上盖的印章上看,印章字体大部分都残缺,根本无法辨认是什么单位,只有横起来的“村民委员会”清晰可见,而作为监督方的土坪相关部门,又是凭什么认定该印章是土坪镇下属村委会的,如果从后边的旁证材料来看,该印章为“正安县牛都乡溶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话,作为主管单位的土坪镇相关部门难道不知道自己所辖地域情况吗?
判决(知情人提供)
牛都乡于1992年7月后就不存在了,怎么来的牛都乡?如果牛都乡是正安的另外乡镇的话,土坪镇又有什么权利进行监督?可笑的是,正安县从撤区并乡建镇以来,就压根没有这么个机构,而作为主管单位的土坪镇相关机构,难道就不知道自己有几个村吗?自己的村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的话,那这样的主管领导又是如何管理自己的下属机构的?
土坪镇志(档案馆提供)
这真的有点搞笑,正如村民讲的那样,自己家里有多少儿女都不知道,这样的父母还叫父母吗?哪怕是领养的孩子,起码也知道有多少吧。除非,是这样的父母干“坏事”,有不能“见光”的“私生子”,正常情况下,没有这么糊涂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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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天“办事”,说明基层人员工作“繁忙”?从《植树造林合同》上看,合同印章模糊不清,辨别难度很大,即使在这样的难度情况下,相关部门居然能通过自己的“火眼金睛”认出印章的完整内容,这不是一般人能够达到的,可见,土坪相关部门人员的“辨识”能力是非常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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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模糊印章也能辨别清楚,那说明,土坪相关人员对这份合同是完全认同的,因此,作为监督方,明知道签约印章错误,但是,为了能让此合同能顺利生效实施,相关人员也顾不上休息了,“加班加点”的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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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1995年5月1日,“双休”开始实行,这个政策一直沿用到现在。不过,从《植树造林合同》上监督方土坪相关部门签订的日期为2000年1月16日,笔者通过万年历看到,该日期为星期日,也就是说,该天为休息时间,而作为监督方的土坪相关部门,选择在此日期签订合同,看来是很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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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主体和签约主体不一致,“糊涂”合同背后的“逻辑”在哪里?根据游某和溶江村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利益分配:“甲乙(甲方主要指原荒地使用权方)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我们从这一条约定上来看,甲方主要持有股份的人为“原荒地使用权方”,而溶江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原荒地使用权方”,因此,甲方的主体就不应该是溶江村村民委员会,最起码,还有核心的第三方,那就是“原荒地使用权方”,也就是这真正使用该荒地的人。
合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该林地为蔡文学等4户使用。因此,合同签订必不可少的一方就是蔡文学等4户人家,而村委会只能是批准方,最起码来说,村委会不是唯一的“甲方”。
可见,此合同的签订是不完整的,甚至说是无效的。真正的股份持有人都没有签订合同,那合同的签订意义又在哪里?如此“糊涂”的合同又是如何进行监管和履行的?如此荒唐的“合同”又是怎么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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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的办理,事关老百姓的利益,也关系到老百姓的收益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的相关人员在审核材料的时候,严格按照程序执行,严格依法办事,也许,就能更多的保证群众利益,避免一些“歪风邪气”的事情发生,从而更好的保障群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