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7条,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等情形加以明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今天我们就透过一起彩礼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新规内容。
阿冲和阿琳是龙门县的一对青年男女,男方比女方大八岁,到了适婚年龄,2022年年初,二人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之后双方都比较满意,便开始正式恋爱。
龙门县人民法院永汉法庭庭长 陈晓冬:“2022年3月份两个人就同居生活,到5月份,双方就摆了订婚宴。摆了订婚宴之后,就在5月份领证结婚。但大家还没有正式摆结婚宴,在6月份的时候, 双方就因为一些家庭矛盾开始分居,没有再共同生活了。”
之后二人僵持不下,矛盾始终未能调和,直到今年1月,男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不过关于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也有着较大的分歧。
龙门县人民法院永汉法庭庭长 陈晓冬:“男方他起诉总共金额是十万几千块钱,主要就构成是几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实实在在为了缔结婚姻支付了93800元钱;还有一部分就是双方在谈恋爱,包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 付给这个女方的生活费,还有一些表达爱意赠与的款项。”
不过对于这个数字,女方并不认可。
龙门县人民法院永汉法庭庭长 陈晓冬:“她是只愿意退回没有支出的摆酒席的25000块钱,其余的她就主张自己也实际支付了一点费用,用于购置嫁妆方面。然后也认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之中是属于受害者。”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是,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出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给出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龙门县人民法院永汉法庭庭长 陈晓冬:“如果是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而且共同生活了, 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予返还的。但是,如果双方生活的时间比较短,彩礼的数额比较高,那法院就可以结合彩礼的数额,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 可以支持一定比例的返还。”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在这起案件中,男方主张的彩礼数额中,就包含一些双方在感情建立期间,向女方表达爱意的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等,以及生活中一些消费性的支出,这些数额都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
龙门县人民法院永汉法庭庭长 陈晓冬:“他在这93800元钱里面扣除了实际已经花费出去的,那我们给他们认定6万元属于彩礼的范围,那就在这个基础上退多少,如何返还的问题。给他们做了和解调解的工作,最后女方是自愿在总数方面给男方返回35000元。”
此外,《规定》对于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也做出了明确,这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龙门县人民法院永汉法庭庭长 陈晓冬:“最高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其实上也是引导我们广大人民群众,在处理彩礼的问题方面,要让我们的婚姻是始于爱情,让我们的彩礼是忠于礼,而不是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