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商务厅和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扩消费稳外贸稳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商务〔2024〕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全力扩消费、稳外贸、稳外资,确保一季度“开门稳”“开门红”,努力实现“季季红”“全年红”。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激发潜能持续扩大消费、全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等3个方面,提出了开展跨年促销、稳定大宗消费、扩大重点消费、支持企业拓市场稳订单、推动各地稳存量促增量、提升金融服务、加强出口风险保障、促进外资企业加快到资、提升制造业引资水平、支持多形式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外资项目转段升级等11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发潜能持续扩大消费
1.开展跨年促销。鼓励各地抓住春节、元宵等重要消费节点,以“跨年迎春”消费为主题,组织开展年货集市、网上年货节、八闽美食嘉年华等线上线下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各地发放消费券,联合重点商贸企业、平台共同让利,激发消费潜力。
2.稳定大宗消费。省级安排3000万元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汽车消费补贴活动。对消费者购买新车和以旧换新给予一定补贴。推动汽车露营、汽车赛事、汽车金融服务等汽车后市场发展,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汽车文化活动。扩大家居、家电消费,鼓励各地深入开展家居焕新、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等活动。落实商务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发挥金融支持作用促进家居消费的要求,联合建行对居民购买家具家电、开展旧房装修提供“综合家居贷”和优惠利率等信贷支持。
3.扩大重点消费。支持优质连锁餐饮商家及热门商圈,开展主题专场、特色优惠日等系列活动。引导餐饮门店和酒店、宾馆开展满减让利、套餐折扣、跨店联动等多形式促销。围绕构建福厦高铁一小时生活圈,持续推进商圈、步行街、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加快推进“数商兴农”行动,释放城乡消费潜力。
(二)全力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1.支持企业拓市场稳订单。鼓励各地对企业出境参展展位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或定额支持,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结合实际对展品运输、统一布展、参展人员机票等其他费用给予补助,进一步降低企业出境参展的成本。
2.推动各地稳存量促增量。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外贸实际出台政策,支持“新三样”产品扩大出口,支持跨境电商、市场采购、保税物流、二手车、易货贸易等新业态加快发展,培育外贸主体,积极扩大进出口等方向。省级将对一季度稳外贸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在资金、政策措施等方面予以正向激励。
3.提升金融服务。省级对一季度纯保单融资和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企业新获批银行贷款,给予最高1%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按照“免申即享”模式,省级对企业运用结汇方向汇率避险产品给予奖励,鼓励企业运用汇率避险产品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锁定成本和利润。鼓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提供担保。
4.加强出口风险保障。省级对年出口7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保全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当年新培育出口企业比照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对企业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
(三)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1.促进外资企业加快到资。延续现行的外资企业到资奖励政策,进一步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外方于2024年一季度实际到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三明、南平、龙岩、宁德30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将按照1%比例给予支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外商投资企业将纳入支持范围。
2.提升制造业引资水平。鼓励制造业招大引强,对新设(含增资)制造业外资项目外方于2024年一季度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用于服务福建经济建设的,按照1.5%比例给予支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对纳入国家标志性外资项目和省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按2%比例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3.支持多形式开展招商引资。鼓励结合工作实际,支持各地积极开展春节招商、省市县境外联合招商、省级平台招商等。其中,对省市县联合境外招商,按市、县(区)招商部门境外招商活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30万元招商工作奖励。对运用“云上投洽会”等省级投资促进平台开展招商引资,按招商部门支出费用的70%给予最高15万元招商工作奖励。
推进外资项目转段升级。加快推动全省“双百”、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外资项目等落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有关招商部门单项最高30万元、合计最高60万元的招商工作奖励。外资正向激励年度考评中,将第一季度权重由25%调整为35%。
三、其他事项
各地可结合一季度工作目标和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放大政策叠加效应,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全力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本通知资金支持对象为我省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企业、单位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