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头撞单元门旁玻璃引发骨折可以找物业索赔吗?

物业之友 2024-04-07 17:34:47

随着“砰”一声撞玻璃上脊椎横突骨折!撞到没有标识的玻璃门上是谁的责任?

近日,高淳法院审理了一起不慎撞在玻璃上摔倒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受伤者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被驳回。

【案例】

原告魏某前往朋友家时,紧邻单元大门旁边装有透明玻璃,以为是通道,快速进入时不慎撞上后摔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外伤致脊椎横突骨折,原告随后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未果,遂诉至高淳法院。原告魏某诉称:被告没有在透明的大面积玻璃门上粘贴醒目的安全提示,存在管理疏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单元大门并非法律规定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它属于本单元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原告的损害与本公司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边框区域属于小区公共区域,但与宾馆、商场、银行等对外经营场所不同,小区主要是供业主生活、居住使用,而不是用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小区管理者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小区业主,而不是向社会开放的不特定人员。因此,不能用其他公共场所的标准来要求小区物业管理者。

案涉区域主要功能为采光,而非用于通行,但同时考虑到遮风挡雨的实际需求,故采用了透光的玻璃材质。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该陌生区域环境不了解,应当更加注意,从而避免自身风险。如原告是正常速度行走而不是快速通行,即使因疏忽未注意到装有玻璃,亦不会因撞击而受伤。

据此,原告主张物业公司没有在透明的玻璃边框上粘贴醒目标识存在管理疏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因撞到玻璃摔倒受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按照《民法典》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素。不能因为一方存在损害后果,就要求没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温馨提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们应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矛盾的发生。在陌生环境下,作为成年人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放慢脚步注意观察,避免造成损伤。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