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身教练勾引已婚男
男子李某是一名成功的商人,担任某私企的副总经理,收入丰厚,生活优越。他的妻子也是一名有能力的职业女性,两人结婚多年,曾经是同事和恋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们之间的感情逐渐变得平淡无味。
李某的儿子已经送到国外学习,平时很少回家。李某平时不爱娱乐,也不喜欢和朋友聚会,而喜欢健身。
他认为健身可以让自己保持年轻和活力,也可以缓解工作的压力。在健身房,他认识了一名年轻漂亮的女教练王某。
王某是一名专业的健身教练,她有着健美的身材和迷人的笑容,她总是给人一种阳光、自信、开朗的感觉,这让李某重新找到了生活的乐趣。
于是,李某就很喜欢和王某相处,渐渐地,他们的关系开始变得暧昧、亲密。他们经常在健身房里悄悄地眉来眼去,有时候还会在更衣室里偷偷地接吻。
最后,他们还发生了关系。李某觉得自己像重回了青春时代,王某也觉得自己找到了真爱。
李某曾告诉王某,他结过婚,王某对此显得丝毫不在意,就像萍水相逢的爱情一样。
于是,李某为了和王某继续保持这样的不正当关系,并且让王某保密,就答应每个月给王某三万块钱。王某对此守口如瓶,两个人愉快地保持着这样的关系。
每一次,李某都约王某在酒店里见面,两个人见面后,除了必要的寒暄,大多都是为了发生关系。
二.女子发短信破坏婚姻
王某和李某的关系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是王某渐渐地发现,她开始对这样的情况感到不甘心。
她不想一直这样“见不得人”,她想光明正大地出现在李某的世界里。她想要李某离开妻子,和她结婚。
于是,王某开始想办法破坏李某的婚姻关系。有一次,王某趁着李某睡着,就用李某的手机给李某的妻子发了一条短信:“你老公的衬衣上有我的口红印。”
这是王某故意制造的证据,她想要让妻子知道丈夫的出轨,并且激起妻子的愤怒和不满。
随即,王某删掉短信,并且在李某的衬衫上偷偷印了一个口红印。她觉得这样就能让妻子相信短信的真实性,并且对丈夫失去信任。
当李某回到家时,妻子特意留心了一下,果然在衬衫的脖颈处发现了一个陌生女子的口红印。
妻子感到无比愤怒,她虽然与丈夫感情淡了,但从来没想过到了这个地步。她觉得丈夫不仅背叛了她,还欺骗了她。
她觉得丈夫不值得她爱,也不值得她尊重。于是毫不犹豫地将丈夫赶出了家门。她告诉丈夫,他们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她要和他离婚。
李某被妻子赶出了家门,心里既愤怒又悲伤。他不知道该去哪里,只好又去找了王某。
三.男子拒绝性行为遭强行
王某接到李某的电话,大致知道发生了什么,内心一阵窃喜,感觉自己的计划成功了一半。她以为李某会因为妻子的不理解而更加依赖她,很快,李某就会与妻子离婚,然后和她结婚。
王某完全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根本没意识到,这次李某来到这里,并不是为了和她亲热,而是为了寻求安慰。
所以,当她照例要和李某发生关系,企图用这个来获取李某的心,将他紧紧绑牢的时候,李某却压根没有这个心思。
他觉得自己对不起妻子,对不起家庭,对不起自己。他想要停止这样的行为,想要挽回妻子的心。
甚至进行到一半,李某竟然还要停下来。这可惹到了王某,她哪里会同意,便强行压制住李某,继续进行。她认为只要让李某达到高潮,就能让他忘记一切烦恼。
四.男子重伤住院女子被判
突然,只听李某发出一声凄惨的喊叫,脸色瞬间变得煞白。王某这才意识到好像出事了。
原来,由于王某刚刚的动作过于激烈,以至于男子下体受伤了。疼痛一阵阵袭来,吓得王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李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她后悔不已,但已经无法挽回了。
李某被送到医院后,手机就响个不停。是他的妻子打来的电话。她收到了王某发的短信,心里一阵惊恐,担心丈夫出了什么事。
她不断地打电话给李某,想要问个清楚。但是李某正在接受治疗,不能接电话。王某犹豫再三,还是接通了妻子的电话,并把李某受伤住院之事告诉了妻子。她希望能够激起妻子的同情心,让她原谅李某,也许还能和她成为朋友。
妻子得知丈夫住院后,连忙赶往医院。但是这一次,妻子心痛如刀绞,再也不会原谅丈夫出轨的行为了。
她觉得丈夫不仅背叛了她,还伤害了自己。她觉得丈夫不值得她爱,也不值得她怜悯。非常坚决地提出要与丈夫离婚。
面对此情此景,李某十分自责和懊悔。他意识到自己错失了最爱自己的人,也毁掉了自己的幸福。他想要挽回妻子的心,想要重新开始。但是后悔也来不及了。妻子不可能再给他第二次机会。
至此,李某的家庭因为一段婚外情而支离破碎。再也无法粘合,并且因为出轨,李某的身体造成了严重损伤。
他终于为自己的出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失去了最珍贵的东西,也失去了最基本的东西。他只能在痛苦和悔恨中度过余生。
王某本想用性拴住男人的心。没想到却因自己的行为令男子受伤。甚至可能还要面对法律的处罚。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并致人重伤。构成强制猥亵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犯。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分析
王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文章的描述,王某是一名健身教练,她应该知道自己的动作会对李某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而且她是在李某表示要停止性行为的情况下,强行压制住李某,继续进行。
这说明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王某具有故意伤害李某的主观故意。
其次,要看王某是否有非法损害李某身体健康的客观行为。根据文章的描述,王某的动作过于激烈,以至于男子下体受伤了。
这是一种损害李某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行为。而且,王某的行为出于私欲和不顾他人感受的目的进行的。因此,王某具有非法损害李某身体健康的客观行为。
最后,要看王某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李某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根据文章的描述,李某发出一声凄惨的喊叫,脸色瞬间变得煞白。
这说明他已经遭受了极大的疼痛和伤害。而且,王某还把李某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这说明他已经需要医疗救助来恢复身体功能。因此,王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李某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
综上所述,王某具备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因此,她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李某是否构成通奸行为?
通奸是指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非常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违背了婚姻忠诚的义务,也破坏了婚姻关系和家庭和谐。
通奸不仅要看双方是否有性关系,还要看双方是否有配偶。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已经结婚了,那么就是通奸。
在本案中,李某是一名已婚男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王某发展了不正当的关系,并多次在酒店里与其发生性关系。
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忠诚的义务,并且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李某的行为不仅没有珍惜自己拥有的东西,还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麻烦和痛苦。
李某与王某长期保持这样的关系,并且给王某每月三万块钱作为保密费用,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所以,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是否破坏婚姻行为?
破坏婚姻罪是指明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其通奸,并且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这种行为是非常可恶的行为,因为它不仅与对方通奸,还要破坏对方的婚姻关系,干涉对方的家庭生活。
在本案中,王某明知李某已有妻子而与其通奸,并且多次在健身房里悄悄地眉来眼去,在更衣室里偷偷地接吻,在酒店里发生关系。
这种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道德,破坏了李某的婚姻关系,王某的行为不仅没有尊重李某的婚姻和家庭,还要用各种手段破坏李某的婚姻,如趁着李某睡着,就用李某的手机给李某的妻子发了一条短信。
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李某妻子的合法权益,属于以其他手段使对方离婚或者与配偶分居的情形,这是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破坏婚姻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对方离婚或者与配偶分居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