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后的一些感慨,思绪,对于法律公正的思考

Jerryxiaoxiao 2025-04-20 11:06:32

上周,吃瓜界最热闹的事,莫过于对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的讨论了,估计大多数人都会有所思考,尽管作为外人而言,吃吃瓜,但在吃瓜之余,也许也会思考下,这样的判罚,这样的结果是否符合实情,是否代表法律的公正,是否是目前为止,最好的答案。

具体的事件经过,笔者就不在这里赘述了,大家感兴趣的可以搜搜看看,像百度百科对于这样的热点新闻是自然会生成相应的词条的。

当然,作为也许只有当事人所知道的详情,也许仅仅就双方的父母知道谁在欺骗大家,谁在隐藏心底的黑暗,谁又在承受这看来是不公的判罚,大多吃瓜观众也只能凭着所看到的新闻,自媒体,或者是一些道听途说的推测,判断,来据此进行一些思考,一些讨论,这对于法律界来说,是个很好的案例,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该如何打这场官司;而对于吃瓜的我们,除了吃瓜,闲聊之外,有的时候想想,如果事发到自己的身上,又该怎么办呢?

事实上,这次二审,包括之前的一审有这么大的热议,主要是由于宣判的结果和大家的普世价值的认为有较大的不同,才会产生这么多的热议。就像看小说,看电影,或者是听故事,观众往往有很强的代入感,尤其是对于一些奇妙的事情,一些能带来感同身受的事情,而这次订婚强奸案,也恰恰具有了很强的代入感,所以,但凡代入进去的男主,面对当时的情景,有谁能忍得住呢,面对这样的判罚,一审,二审维持原判,从内心而言自然就有较强的抗拒性,基于这样的抗拒,自然就会找蛛丝马迹来为自己辩护了。

其次,本次案件不仅仅是一次强奸案,如果单纯是强奸案,那么对于大家而言,自然是拍手称快,惩之以恶的了,但这次事件还涉及彩礼,房产证更名,订婚,同居,订婚后性行为,同样包括什么膜未破,还有电话录音,套路等等,反正总是能给这起案件带上了扑簌迷离色彩,也让大家可以从各个角度去思索,去判断,去以此给出不同的结果,而在这样的结果与最后的审判不一致的时候,自然又增加了进一步的讨论,思考,思考所谓的对与错,公平与冤枉,得与失等等。正如笔者和群里的朋友,基于这个案件居然最后又绕到的电车难题这样的哲学思考上了。

其实,关于这个案件,在一审过后,著名的罗老师就有一段话,大体是讲关于性同意这个词,这个就我国法律上来说,还有较大缺失,或者说法律规范,准则来对于类似的案件有所借鉴,从而能让大家信服的判决,至少是不会像现在还有这么多的分歧与讨论。讨论不是坏事,讨论是为了更多的明辨是非,从而为现在到将来保证我们的善良和正确提供必要的量变。

接着讨论,我们来看看本案的关键词,所谓的性同意,其实这个词本身就带有不可确定性,同意,而这种同意显然只有口头上的,肢体上的,环境上的,从来没有两位在做这样的事的时候,还立下个字据,签订个什么合同吧,所以,一旦反悔,自然就无据可查,而像这样的性事,也从来没有什么人证,物证也许可以查找,但也仅仅是侧面的,或者是据此推想的一些证据,最关键你的是当事人的当时的主管意愿。

以下举几个例子来说说这样的同意,当然和本案无必然联系,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婚前同居,也许是第一天,也许是有几天,觉得对方不适合,又或是各种原因,但基于对方的家产,或者是一些自己想要的所获,然后就安排了类似仙人跳的桥段,以此来敲诈勒索,或者是以不同意为由,状告强奸,哪怕之前有过性行为,但也不能保证这次在不同意的情况下的所谓的强奸。

现今性比较开放的前提下,婚前性行为,其实已经不那么重要,或者说主观防范意识已经不那么强的情况下,一时的冲同,再加上气氛的渲染,也许就会被形成这样的强奸创造条件,而一旦陷入,自然就会有心人有所利用,以有心算无心,谁又能在这之前有所防范呢,又该如何防范呢?

什么都谈好了,订婚了,自然在合适氛围的调节下,进入了也许认为水到渠成的那一关,但哪想到,由于某个事没有完全符合对方,尤其是对方家庭的需要,从而产生了临时的变卦,而这种变卦,发生的那么突然,那么没有想到,自然感觉也就陷入进去,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同事之间聚餐,多喝了点酒,也许是有意,也许也是无心,但又有多少男人能管住自己的下半身呢,在酒精与灯光的调节下,成事了,结果入套了,要么答应这些,那些条件,要么就被告强奸,那又该如何应对呢?

事实上,大凡像这样的网络热议的案件,其影响是相当之大的,无论是对于后来类似案件的借鉴,还是说平时每个人的个人行为都提供了一些思考和参考,像这次的判决,自然给广大男性同胞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带来了婚介双方的进一步的不信任,谁都要防着谁,那还谈什么恋爱,谈什么爱情,谈什么谈婚论嫁呢?

所以,这次案件,还真的值得法律界,尤其是制定法律的相关人士好好思考思考,防微杜渐,查漏补缺,为现在到将来社会的发展,人间的信任,爱情的结晶,恋爱的自由提供很好的保障。

最后,还有一点想要说的,像这样二审判完,都快要到刑满释放了,那还判啥呢,有个小小的建议,二审时间不得超过所判刑罚的年月比,就像本案,二审就不该超过3个月。

最后的最后,祝有情人终成眷属,不要被这样的案情所影响,所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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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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