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一样的吗?生育津贴如何申领?奖励产假有没有生育津贴?一起来看看吧!
产假工资一、产假工资领取前提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产假工资是指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温馨提醒: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二、生育津贴申领规则
1.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2.生育津贴申领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休完规定的生育假期天数后申领。
(1)女职工享受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逐月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垫付产假工资给参保职工;
(2)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该职工的生育津贴,医保经办机构再拨付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
如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停止经营且无继承单位或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可由职工本人申领。个人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如下:
职工本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3.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1)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月及当月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2)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产假期间连续参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连续参保缴费。
奖励产假有没有生育津贴?随着各地新增了奖励产假,奖励产假有没有生育津贴这一问题受到公众广泛关注。
以广东省为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广东女职工都能获得98(基本产假)+80(奖励假)=178(天)的产假。其中,9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然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奖励假期间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并不等于职工实际休假天数,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广东女职工在休完基本产假(98天)后的80天奖励假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具体如何支付?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因此,企业在奖励假期间支付职工的工资仍然得按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发放,且不能扣除全勤奖也不能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