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一直是职场女性关心的话题。
近期,多地医保局传来好消息,生育津贴申领逐步放宽,生育津贴无需个人申领,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
具体怎么回事呢?赶紧一起来看看吧!
即日起没有上班也能领取生育津贴2024年起,上海、江苏等多地发文明确,失业人员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一、上海: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中明确:
1、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本市农村原农民合同制工人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过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补充:
1、上海市2023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11396元/月,其中2024年生活生育津贴按照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即:
11396x60%=6837.6元。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2、上海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江苏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通知》中明确: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
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省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缴费费率按当地费率执行。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所属月份,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属月份一致,并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
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遇;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未就业配偶按规定标准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未就业配偶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参保地所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上年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
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领。
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将差额部分支付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补充:
江苏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生育津贴无需个人申报河北省医保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生育保险网上通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参保女职工在省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现金医疗费用后,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无需个人另行申报。
《通知》中明确:
1.适用范围和条件
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参保状态正常的;
参保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参保女职工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需使用现金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
2.具体流程
参保女职工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首页“零星报销申报”模块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并线上传至单位网厅。
所在单位登录“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点击“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审核”模块,对生育人产、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确定后,线上传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依据规定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人可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首页“我办理的业务”点击查看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6月1日起生育医疗待遇全面提升近期,成都市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自6月1日起全面提升成都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
《通知》中明确: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按生育标准执行。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
1、产前检查费
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参保人员终止妊娠有存活婴儿的,享受产前检查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按生育标准执行。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