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男子因感情纠纷致7死11伤,会被判处死刑吗?

灭蝇斗虎 2023-05-15 00:04:00

近几天,打开手机,就能看到推送的一些刑事案件的信息,比如济南某村干部一家三口遇害案,5月14日上午又看到山西兴县的这起重大刑事案件。

通过当地的通报,简单了解到了一些事实。27岁的男子郭某亮与比他小6岁的已婚女性郭某英存在感情纠纷,5月13日下午,郭某亮前往郭某英家,在其家门口将其婆婆、丈夫、儿子杀害,郭某英本人也受了伤。

郭某亮行凶后,开车逃窜,撞倒1名出警人员和13名行人,目前已有7人死亡、11人受伤。

首先,强烈谴责这种暴力犯罪行为,不管什么理由,什么原因,故意伤害这么多无辜的人员,就此一点,郭某亮就罪无可赦!

郭某亮与郭某英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目前不得而知,但有些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对于郭某英来说,既然有了家庭,有了孩子,从法律上来讲,她对婚姻负有忠实的义务,从社会伦理道德来讲,她对家庭负有道德上的义务。

对于郭某亮来讲,明知别人有家庭,却插足别人的婚姻,同样是不道德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本身,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本身就是应当受到谴责的!

而且郭某亮犯错而不知,反而一错再错,不仅伤害到了无辜的人,最终也会让自己付出代价!

从通报来看,郭某亮的行为分为前后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在郭某英家门口行凶,后一部分是在逃跑过程中撞人。

对于郭某亮这两部分行为,应该区分对待,所以郭某亮可能涉及两个罪名,一是故意杀人犯罪,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对于在郭某亮在郭某英家门口行凶,最终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后果。这说明郭某亮在行凶过程中是有区分的,对于与其有感情纠纷的郭某英,他选择了伤害,但没有致其于死地,而对于郭某英的家人,他则痛下杀手,尤其是对于手无寸钉的郭某英的儿子行凶,更是可以明显确认他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对于郭某亮行凶后开车逃窜,他明知道所行之地是人流量密集之处,如果不谨慎驾驶就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但他为了逃避抓捕,置不特定的行人生命安全于不顾,最终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的惨痛后果。

虽然我们国家的刑事政策是严格控制死刑,但是郭某亮的行为实在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根据最高法刑三庭《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郭某亮的行为:

1、郭某亮的开车撞人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是刑法予以打击的重点,必须出重拳,予以严惩!

2、从犯罪情节来看,郭某亮本身存在过错,插足他人婚姻,又对手无寸铁的妇女老人幼儿行凶,并且对开车在公共道路上横冲直撞,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4、从人身危险性来看,行凶杀人之后,郭某亮不知悔改,为了逃避追捕,又造成多人伤亡的后果,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深,没有改造的可能性。

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最高量刑都是死刑,而且根据上述分析,对于郭某亮,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能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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