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专门针对医护人员有一条罪名,就是“医疗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罪首先要明确就诊人员死亡,是因为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本案虽然耽误了八个小时,错过了最佳抢救期,但是不能得出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的结论。因为患者死亡是由多个因素造成的,即使抢救及时,也不一定能够避免死亡结果。所以,患者死亡和医护人员过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本案是否属于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也需要明确,本案虽然两个医院都存在过错,但是尚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
本案死亡结果,是泰州医院、扬州医院、患者家属共同不负责任造成的后果,所以法院判决家属承担35%责泰州某医院和扬州某医院分别对患者的损失承担45%和20的赔偿责任。
此前,江苏的许某因胸痛加重入住泰州一家医院,检查后,医生认为其病情危重,建议转入扬州某医院的西区进行治疗,并将一张手写的转院单交给了许某家属。结果,120急救车错将许某送到了该医院的东区,而东院区的医生没有及时请西院区相关科室会诊协助诊疗,也未予以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延误8小时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半个月后许某病重死亡。事后,许某的家人将两家医院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泰州某医院医生未填写转诊医院的具体院区,直接导致急救车送错院区,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治疗;扬州某医院作为接诊医院,未及时对许某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施,也没有及时与家属进行沟通,对许某的死亡后果存在过错;同时,许某的家属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情判定,泰州某医院和扬州某医院分别对患者的损失承担45%和20%的赔偿责任。经判决,许某家属获赔合计10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