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伊始,中小学陆续迎来开学日。相比于“腿儿”着去上学,越来越多的“追风少年”倾向于“轮儿”着去上学。但是“轮”背后的法律风险,家长和孩子们都注意到了吗?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跟随网事君走进本期京小槌课堂。
案情1
二轮自行车的风险
11周岁的小王已有两年的骑行经验,从未有交通事故发生。某日其骑自行车上学路上因前方车辆较多转由人行道内行驶,不慎撞倒正常行走的张某。因小王有非机动车在人行道内行驶的过错行为和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不足,处理突发情况能力不足,对交通安全法规知之甚少,即使可以熟练驾驶自行车,但亦应当满足12周岁的年龄要求,在熟悉基本道路安全内容的情况下骑行。因此,12周岁以下的小娃娃骑行要不得!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未成年人在行驶过程中要注意辨别自身交通工具的类别,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占道不抢行,安全第一名!
案情2
二轮电瓶车的风险
15周岁的小李骑行电动自行车游玩过程中直行通过路口时与正在转弯的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孙某有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过错行为,小李有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过错行为,均承担事故责任。
京小槌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需要对车辆有更高的控制力和操作性,需要快速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无论在骑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其他交通法规的行为,只要违反年龄要求上路行驶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骑不得!
另,《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注意电动自行车载客的年龄限制为12周岁以下!
案情3
二轮摩托车的风险
正在上高中的小张为了追求速度,在17周岁生日时央求19周岁的小赵将摩托车借来骑一会儿,感受一下“风”的力量。小赵欣然同意,并指导小张如何使用,骑行十分钟后小张不慎追尾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因小张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过错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京小槌释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条件:1.申请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2.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摩托车需要有完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及机动车驾驶技能,需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因此,家长们使用摩托车送娃上下学的时候要注意摩托车载人的年龄规范。
京小槌提示
延伸1:“轮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另,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出租给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延伸2:违法“轮儿”行为的避免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受损情形的避免需要多方合力。
首先,家庭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父母要在日常生活和陪伴中加强交通安全言传身教力度,积极陪伴孩子逐步增强驾驶技能,丰富其驾驶经验后再出发。
其次,学校的保护。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讲述基本的交通规则、播放交通警示教育视频、模拟道路交通情况,帮助未成年人培养正确的骑行心态,树立正确的交通价值观。
再次,社会的保护。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成年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车辆租赁公司在车辆租赁时应严格审核交易方年龄情况,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租赁摩托车及未满十六周岁租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提高注意义务,不得将车辆直接租赁给不符合年龄条件的驾车人。
“追风少年”需要我们的共同爱护,亦需要少年们扎实的理论实践技能,不必急着长大,多学一些本领吧!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王宇阳 刘宇航
审核: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