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公众对路虎女有仇有恨追着不放,也不是说人们一定要从路虎女身上或背后找个靠山出来,才能获得心理平衡。而是有些事情太特么不合常理、逻辑。就比如9月3号青岛市公安局就“路虎女逆行辱骂殴打他人”事件做出的通报,仔细想想,还是有很多说不通的地方。
一、通报称,路虎女王某到案后写了《道歉书》,8月31日送达受害人林某润 。而在头一天的8月30日,受害人林某润还告诉媒体:路虎女没道歉,也没赔偿。请大家注意,在30号之前,该事件已经在网上形成极大的舆论声浪。按照惯例,警方在第一次通报(8月29日)对王某实施处罚时,施暴人不就应该声明向受害人道歉吗?难道说王某只需要对警方负责,而无需理会受害人的感受?而且,9月3日的通报中,只是提到王某到案后写了《道歉书》,却并未说明书写道歉的具体时间。据此,我们是否有理由怀疑,该道歉书是迫于舆论压力后补的?二、关于受害人的伤情鉴定。通报称,8月29日19时许,法医对受害人林某润的伤情做了鉴定:轻微伤。这也是行政处罚路虎女的主要依据。但此说法与受害人的说法明显不一致。林某润30日告诉九派新闻记者:已申请伤情鉴定,但结果还没出来。 警方与受害人,总有一方说谎,不是吗?假如林某润说的是真的,警方对王某的处罚是否太不严谨?
三、路虎女是否涉嫌逃逸?通报称,王某的路虎车与旅游大巴发生刮擦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所以王某驾车驶离现场符合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与大巴车发生刮擦只是其中的案件之一,事故双方达成一致后王某驶离现场,确实构不成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是,辱骂、打人是现场发生的又一独立事件。打人事件发生期间,已有人报案,依据法律,行为人应该现场等待警方来处理,结果王某驾车走了。要知道,逃逸不止有交通肇事逃逸,故意伤人后离开,同样属于逃逸的一种。而且如果受害人伤情较为严重,该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三、路虎女是否构成寻衅滋事?9月3日的警方通报中是这样表述的:该案件系因行车纠纷引发,根据相关法律,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对于这样的解释,我们需要仔细研判一下。
寻衅滋事的构成,法律讲的很清楚,其中有这样的表述: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总的来说就是“无理取闹”,它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的首因。路虎女王某多次辱骂、殴打林某润有原因吗,没有。1、林某润正常行驶,不给违法者让道,不许违法行为有可乘之机有错吗,没错。2、本身有错的王某不思己过,反而恼羞成怒对并无过错的林某润又打又骂,是否属于无事生非?3、事发旅游车道,车辆众多,王某不遵守交规在先,继而打人,导致交通拥挤混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是吗?4、王某多次辱骂他人、出手打人,并脚踹他人车辆,难道不是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抽出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何一条,王某都构成寻衅滋事,这样的判断不对吗?四、关于现场偏袒路虎女的黑衣男子。黑衣男子在这起事件中是一个聚焦人物,因此事发后,关于黑衣男子的身份祭起了很多网络传言。我们姑且相信该男子只是一个与王某同村的村民 ,他的行为也只是出于一种同乡情结。一个很显然的问题是,受害人在王某车前拍照阻拦的时候,黑衣男子右手将受害人推开,左手指挥王某驾车离开,俨然一副老大气派。试问:在警方接警后还未到达案发现场之时,他有什么权利让施暴者逃离现场?而通报只是轻描谈写地说,黑衣男子让受害人“记下车牌,拉劝林某润让开”。可能在此有人会说,及时疏通道路也是应该的。真是这样吗?如果仅仅是轻微的交通事故,这么做是可以的。而现实问题是,受害人此时的伤情并不明确,能在第一时间控制加害人,却放任其逃离,这么做合法吗?综上,即便警方第二次通报,我们依旧有理由认为,对于该事件的处置尚欠周祥。为了打消公众对通报的质疑,接下来警方是不是应该让受害人与加害人都站出来说一说?此时此刻,可能又会有人说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为了不致使受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此事应该到此结束。但个人以为,在大是大非面前,千万别特么冠冕堂皇。既然舆论反响这么强烈,官方就应该有一种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同时负责的态度。受害人的隐私早已被拔的一览见底,该受的伤害一点也没落下,我相信他不会再顾忌镜头,也许只有他的直面告白,才会澄清事件发生后的所有细节。如果能这样,警方的通报岂不更能取信于民?
(大漠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