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锰业集团公司在大新锰矿区盗采国有矿产资源谁来管?

新华乡情 2024-01-03 09:13:04

南方锰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方锰业公司)在大新锰矿区存在严重盗采国有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强烈吁请矿产资源主管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以正国法。

一、盗采事实

1、南方锰业公司在大新锰矿区的矿业权源于其继受原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大锰公司)的矿业权。

2、原中信大锰公司的矿业权体现在其证号为C1000002011072120115609的《采矿许可证》中。

3、中信大锰公司矿业权及相关资料显示,其只缴纳1987.14万吨的矿权出让价款9558.89万元,即中信大锰公司只能开采的矿产资源仅限于1987.14万吨。

4、截止2022年,中信大锰公司/南方锰业公司已经采尽1987.14万吨矿产资源。直到目前,南方锰业公司没有依法取得新的矿业权,但是,他们仍然开采矿产资源。

5、中信大锰公司/南方锰业公司大新锰矿280矿硐和通风口已经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南方锰业在主观上既未改正错误的认知,也未在2022年自己有偿获得的矿产储量已经采完的情况下立即停止违法采矿行为,而是选择继续盗采,显属故意行为。

6、据南方锰业公司年报数据估算,2023年,南方锰业公司已经盗采矿产资源(锰矿)高达300万吨。

7、按照市场价,锰矿价格每吨约500元计,南方锰业公司盗采矿产资源价值约达惊人的15亿元。

二、盗采定性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3、早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大新锰矿区大部分矿产资源已由国家出资探明储量达8914.25万吨。

4、已经确知中信大锰公司在2005年有偿取得的矿产资源仅为1987.14万吨,大新锰矿区还有大约6500多万吨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为,按照采矿权有偿取得的法律规定,中信大锰公司/南方锰业公司还没有依法取得国家所有的约6500万吨矿产资源的矿业权。

4、在没有合法取得矿业权前提下的任何采矿行为,其法律定性均为盗采行为。

5、《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6、《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7、《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强烈吁请行政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1、鉴于中信大锰公司/南方锰业公司有偿取得的矿产资源已经采尽及其目前尚未依法取得新的矿业权的事实,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主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南方锰业公司大新锰矿立即停止开采,注销证号为C1000002011072120115609的《采矿许可证》,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立即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南方锰业公司盗采国家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彻底查证评估,以确定其盗采矿产资源数量及价值,为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提供真实客观事实依据。

3、在发现南方锰业公司盗采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免触犯刑法关于渎职法条规定,招致损害。

为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考量,我们将持续关注本案查处进展情况,直至案件彻底得到依法处理为止。如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袒护南方锰业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将会向中央机关继续反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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