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倪全欣,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所以住地青岛市
关于倪全欣诉刘炳新、陈秀玲、潍坊永晖商务宾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无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对倪全欣的另行立案请求不受理,并且拒绝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现特将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本案原审过程
倪全欣2018年5月30日向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起诉刘炳新、陈秀玲、潍坊永晖商务宾馆有限公,要求其交付案涉房产、赔偿经济损失,该院审理后作出作出(2018)鲁07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倪全欣的诉讼请求;刘炳新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中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鲁07民终594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炳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鲁民申614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刘炳新的再审申请。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3)鲁07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该案,并于再审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鲁07民再89号民事裁定,撤销(2020)鲁07民终5947号、(2020)鲁07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23年9月23日作出(2023)鲁0703民初2274号民事裁定,驳回倪全欣的起诉。倪全欣不服,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2023)鲁07民终775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倪全欣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倪全欣因不符上述裁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山东省高院审查,做出(2024)鲁民申7509号民事裁定,虽然认定“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倪全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而驳回了倪全欣的再审请求,但同时在裁定中认定“对于涉案房产被非法占用期间造成的损失问题,倪全欣可以单独起诉,另行主张权利”。
二、关于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并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问题的投诉。
倪全欣依据省高院(2024)鲁民申7509号民事裁定向寒亭法院另行起诉时案件被该院两次退回,退回案件的理由是“我院(2023)0703民初2274号裁定和潍坊中院2023鲁07民终7757号裁定,已对请求事项的处理方式予以明确,请按照终审裁定确定的方式予以解决”,倪全欣向法院索取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时,又被该院拒绝,寒亭区法院的上述行为存在如下问题:
1.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拒绝受理倪全欣的另行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也违背省高院民事裁定的要求。
首先,倪全欣另行起诉主张占用损失赔偿有实体法律依据。
倪全欣不动产权利被侵害,因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根据物权法第34条至第37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倪全欣纠因房屋被占用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体权利来源明确,法律依据充分。
其次,倪全欣另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合法、正当。
倪全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另行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申7509号民事裁定赋予的诉讼权利,倪全欣的起诉权利依据明确,诉讼程序合法、正当;寒亭法院不予受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寒亭区人民法院对倪全欣的另行起诉有管辖权。
本案属于不动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寒亭区人民法院为涉案不动产所在地,案件的管辖权也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寒亭区人民法院对倪全欣的起诉不予受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申7509号民事裁定,应当予以纠正。
2.寒亭区人民法院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违反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寒亭区人民法院即使不予受理倪全欣另行起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并载明理由,现在寒亭法院在倪全欣要求下仍明确拒绝出具不予受理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综合以上,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违背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赋予的倪全欣另行起诉的权利,更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倪全欣的合法诉讼权利;且在倪全欣与寒亭法院立案庭法官的多次沟通过程中,其拒绝透露审理案件的法官名字,没有正面给与回复,故现将上述问题向贵院反映,请贵院对寒亭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处理。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倪全欣
2024 年 11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