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和苏州趣普仕足球队的往事(番外篇)

九五体育 2024-12-07 19:35:21

自2007年8月离开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之后,范志毅与该俱乐部的故事理论上可以画上一个句号了,谁曾想两年多年后,双方会有一个经济纠纷,并且还对簿公堂。

2010年1月27日,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青旅公司”)将范志毅诉至法院,请求范志毅负担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2007年的运营费用。

苏州青旅公司在诉状中称,根据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2007赛季合作协议,约定足球俱乐部的运营费由苏州青旅公司出资80万元,超出部分由范志毅承担。“我方按约出资80万元,但被告范志毅没有履行承诺,以至于出现拖欠球员、管理人员工资、航空公司机票款等情况,为确保足球俱乐部的正常运作,我方不得不垫费。整个2007赛季,我方共承担了2255433.20元的运营费用,扣除我方应承担的80万元出资义务,被告范志毅应向我方支付1455433.20元。”

但是范志毅表示觉得有些莫名其妙,认为这是对方有意在炒作。“这个事情,我并不清楚,我并不欠对方俱乐部的钱。”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虎丘区法院”)在2010年3月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月,苏州青旅公司(甲方)、范志毅(乙方)以及上海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07赛季合作协议》。

协议约定:一、07赛季苏州青旅公司出资80万元,用作“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的运营费用,于每季度前打入俱乐部帐户20万元。二、联赛保证金由苏州青旅公司另行垫付,赛季末其中若有扣除部分,视作俱乐部运营成本支出。三、三方共同确定07赛季的俱乐部经营预算,并作为该赛季的财务结算依据。范志毅和上海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筹措俱乐部运营资金,超出苏州青旅公司出资部分由范志毅承担。俱乐部各项费用支出优先顺序见附件。……六、俱乐部财务由苏州青旅公司委派会计实施管理,费用支出由三方委派之代表共同签字方可报支。……九、本协议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至“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07赛季比赛结束。

签约后,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参加了2007年全国足球乙级联赛的比赛,庭审中,苏州青旅公司、范志毅双方一致确认2007赛季的结束时间是2007年9月。

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审计,在2007年,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共收到苏州青旅公司的现金流入约103.59万元,“因私出境”现金流入计48万元,合计约151.59万元;2007年,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的账面费用支出费用约216.99万元,其中1-9月支出费用金额约167.26万元、10-12月费用额约10.66万元,无法划分月份的费用金额约18.53万元。

2010年4月1日,苏州因私出入境咨询服务中心和中国教育服务中心苏州分公司出具说明,“因私出境”现金流入的48万元系苏州青旅公司为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支付的2007赛季运营费用。

2007年4月25日,苏州青旅公司为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向某市足球协会支付了足球保证金54万元。2008年2月5日,某市足球协会向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退还了保证金49.03万元。

2008年2月26日,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发函给范志毅,要求其负担2007赛季运营费用约120.05万元。

在当时的媒体报道中,此次官司的原告方即苏州青旅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总裁管明华表示,整个2007赛季,他们共承担约225.54万元的运营费用,扣除应承担的80万元出资义务,范志毅应向他们支付约145.54万元。

范志毅彼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种说法显然是不对的,对方只是想借此炒作自己。

采信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论,苏州虎丘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在2007年1-9月支出的费用支出金额约167.26万元。根据苏州青旅公司、范志毅之间的协议,07赛季苏州青旅公司的出资义务为80万元,范志毅应负担超出80万元以外的俱乐部运营资金,即范志毅应负担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2007年1-9月运营费用中的约87.26万元(167.26-80)。

因此,苏州虎丘区法院一审判定,范志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青旅公司垫支的出资款87.26万元。

范志毅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1月28日,苏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苏州中院查明,根据苏州青旅公司与范志毅以及上海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苏州青旅公司出资80万元,用作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的运营费用,超出苏州青旅公司出资部分由范志毅承担。现双方合作关系已结束。应对合作期间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论是双方合作期间的费用是167.26万元,该费用由苏州青旅公司实际投入,根据协议约定,苏州青旅公司出资80万元,剩余部分87.26万元苏州青旅公司有权要求范志毅支付。范志毅上诉认为苏州青旅公司向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拨付款项构成赠与,自己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受益主体,只能由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向范志毅主张运营费用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苏州青旅公司与范志毅的合作协议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这场联营合同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范志毅与苏州趣普仕足球俱乐部的故事也终于降下了帷幕。

资料来源:《每日经济新闻》《青年报》《新华网》《东方体育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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