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伤十级伤残怎么赔?律师告诉你!

笑阳评社会 2025-01-04 17:28:44

一、医疗费

已经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赔偿目录赔偿;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单位赔偿。

二、伙食补助费

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确定,2024年的执行标准为25元/天,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已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赔偿;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单位赔偿。

三、交通费

在所在设区市就医的,无交通费赔偿;到所在设区市外就医的,据实报销。

已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赔偿;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单位赔偿。

四、护理费

劳动者住院期间由单位派人护理,单位未派人护理的需按照江西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赔偿。2023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4742元,故2024年工伤护理费为181.7元/天。

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由单位承担。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工伤治疗的停工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正常发放,原工资是指原实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停工留薪期时长则根据《江西省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

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由单位承担。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已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赔偿7个月,如缴费基数为3839元,则赔偿金额为3839*7=26873元;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单位按照事故发生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已工作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7个月工资,如劳动者事故发生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已工作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赔偿金额为5000*7=35000元。

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是否应当由单位补足,争议颇大,目前江西省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为不支持补差额。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获得本项赔偿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解除和被动解除均可)。

在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已购买工伤保险的,由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赔偿5个月,如缴费基数为3839元,则赔偿金额为3839*5=19195元;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则由单位按照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已工作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5个月工资,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已工作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赔偿金额为5000*5=25000元。

同样的,单位未按照劳动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是否应当由单位补足,争议颇大,目前江西省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为不支持补差额。

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获得本项赔偿的前提条件为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解除和被动解除均可)。

在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无论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由单位按照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已工作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工资,如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已工作的月份计算平均月工资)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赔偿金额为5000*6=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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