漕运,从专业视角而言,即通过水路进行运输的一种方式。在明清时期,朝廷对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这八个沿及江海省份所征缴的米粮,皆经水路辗转运送至京师。围绕此八省粮食的征收、转运等诸多相关事务,共同构成了一套完备的政务体系,史称漕政。
漕运体系中的官职架构,在设置方面呈现出相对简明的特征,自上而下,主要涵盖以下若干层级:
【一、漕运总督】
漕运总督一职,肇始于明代景泰时期。彼时,该职权重位显,其正式全衔为“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由此可见,明代的漕运总督不仅肩负漕政管理之责,亦兼任凤阳巡抚之职。
自清朝入主中原之后,顺治二年时,清廷依据旧有规制,重新设立漕运总督一职。该职衙署设于江苏淮安,主要负责统辖八省漕运相关政务。与此同时,清廷对相关官职职责进行调整,将此前提督军务兼任巡抚的职责予以裁撤。
漕运总督,初始品秩为正二品,与各省总督级别相当。在乾隆十八年这一历史节点之前,依循旧例,漕运总督同时兼任兵部尚书与都察院右都御史之衔。然而,自乾隆十八年起,朝廷基于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并不肩负地方治理职责的考量,对其兼衔进行调整,改为兼任兵部侍郎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至此与各省巡抚的兼衔配置一致。
嘉庆十二年,朝廷对漕运总督的任职衔级规定予以重新厘定。明确指出,若由六部尚书出任漕运总督一职,一概加授兵部尚书衔;而对于非尚书身份出任者,便依照乾隆年间既定之例予以施行。
依据《大清会典》之载,漕运总督肩负诸多要责。其职责范畴涵盖:统筹督理漕运相关事务,严谨拣选负责运输的弁员;精心组织漕船的修造工作;审慎派拨全单,以保障运输流程有序;有序推进兑运开帮事宜;于过淮之际,严格执行盘掣之规;针对回空船只展开查验;针对漂流事故进行核勘;全力督催漕运欠款。各项职责相互关联,共同维系漕运系统的稳定运行。
康熙二十一年,朝廷颁令:各省粮船自驶过淮安之后,漕运总督需随船一路北上,统筹调度整个漕运事务。待粮船行至天津,总督便离船登岸,入京向朝廷觐见述职。完成述职后,总督返回淮安总督署,着手操办下一年漕运的征收与起运等各项事宜。
【二、巡漕御史】
在明代的政治制度架构中,存在一项既定规制,即由中央委派御史对地方政务予以巡察,并对地方各级官员实施监督。自清朝顺治初年起,朝廷将御史派遣制度应用于漕务管理领域,通过派遣御史对漕务展开巡视工作,以强化对这一重要政务环节的管控。
巡漕御史通常由都察院委派。从职能属性而言,其与明代巡按具有相似之处。鉴于巡漕御史身负代天巡狩这一重要使命,故而在行政架构上,巡漕御史与漕运总督并无隶属关系。
雍正七年,漕运政务暴露出诸多积弊,于沿途各省府,各类不合规的惯例性做法普遍存在。鉴于此,雍正帝特颁谕旨,派遣两名御史专门入驻漕运总督官署进行监察,同时另遣两名御史长期驻守通州,针对粮船实施稽察。自此,该举措逐渐确立为定制。
乾隆二年,针对漕运巡察体系,朝廷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具体而言,特设置巡漕御史一职,员额为四人。其中,一位御史驻扎于淮安,负责巡察自江南江口起始,直至山东交界之区段;第二位御史驻跸济宁,其巡察范围乃是山东台庄至直隶交界之区间;第三位御史于天津驻守,承担着巡察天津与山东交界区域的职责;而第四位御史则驻扎在通州,负责巡察通州至天津这一特定区段的漕运情况。
巡漕御史的职责范畴聚焦于对特定区域的稽察巡视工作。在此过程中,涵盖漕运总督等各级官员,均被纳入其严格的监察体系之中。尤为关键的是,巡漕御史具备一项特殊权力,即能够径直向皇帝进行奏报,反映相关情况。由此可见,巡漕御史所肩负的职任颇为重大,所拥有的权力亦不容小觑。
【三、各省督粮道】
在全国范围内,各省均设有负责粮食相关事务的粮道一职。具体而言,于承担漕务的八个省份,粮道被特别界定为督粮道,其职责专一聚焦于漕粮的各项事务管理。与之相对,其余各省所设粮道,主要职责范畴限定为本省粮储管理。例如,四川、陕西等地的粮道,由于当地粮食并不涉及漕运转输,故而并不归属于漕运总督的管辖体系之内。
在漕运体系中,督粮道的设置颇具章法。于江南地区,设有两名督粮道官员,而其他省份则各设一名。具体而言,江南地区的江安督粮道衙署驻扎于江宁,苏松督粮道衙署坐落于常熟;山东督粮道则驻守德州;河南地区,由开归道兼任督粮道之职,其余省份的督粮道均于各自省城办公。
督粮道,执掌一省漕粮事务,对相关有司及军卫行使统辖职权。于每年粮船起运之际,江南各省督粮道需亲赴船只履行押运职责,直至淮安。待漕运总督对漕粮进行细致核对,确认无误后,督粮道方可返回本职,着手筹备下一年度漕粮的征收事宜。
乾隆四十八年颁行规制,明确各省粮道官员皆负有押送本省粮船抵达临清之职责。抵临清后,需呈交加盖官印之结状,以证粮米数量及质量无亏。经严格盘验,确认无误之后,粮道官员方可返回原任所履职。
【四、管粮同知、通判】
同知与通判,作为地方知府之辅助官职,因获委派专职掌管漕粮相关事务,故而被赋予“管粮”之称谓。若将督粮道视作全省漕运领域的最高行政长官,那么同知与通判则堪称各府漕务的首要负责人。
依据清朝制度,于相关职官体系中,共置管粮同知六人、通判三十二人,详情如下:
在山东地区,于武定府设置负责管理粮食事务的同知一职,而在济南府、兖州府、东昌府、泰安府以及曹州(此处虽无“府”之正式称谓,但在粮食管理职责分配中与府级相当),则分别配备专司管粮之通判。
于河南地区,将归德、卫辉、怀庆这三府设定为负责粮食管理事务的通判辖区。
在江南地区,管粮同知之职负责江宁、苏州、松江、凤阳四府相关事务;管粮通判则分管苏州、安庆、宁国、池州、太平、庐州、扬州七府;松江、镇江、徐州三府的粮捕事务由粮捕通判承担;而淮安府的军捕事务,归军捕通判管辖。
在浙江地区,粮政管理的职责划分如下:湖州府由管粮同知负责相关事务;而杭州府与嘉兴府,则分别委派通判承担相应粮政工作。
在江西地区,负责粮食管理相关事务的通判,其管辖范围涵盖南昌府、吉安府以及临江府。
在湖北地区,负责掌管粮食事务的通判,其管辖范围涵盖武昌、汉阳、黄州、安陆、德安以及荆州这六府。
在行政区划与职能设置方面,湖南省将长沙府、岳州府以及衡阳府,统一划归管粮通判进行管理。
管粮同知与通判肩负着监兑漕粮之重任。在每年漕粮起运前夕,他们需严格查验米色是否符合既定标准,以及重量有无短缺之情形。完成查验后,还需随船抵达淮安,接受总督的再度核查。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差错,必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惩处。
五、关于押运同知与通判的相关探讨在古代职官体系中,押运同知与通判承担着特定且重要的职责。押运同知,作为负责物资押运事务的官员,其职责涵盖保障押运过程的安全与秩序,对押运物资的数量、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以确保运输任务顺利完成。通判一职,主要负责辅佐州府长官处理政务,同时兼掌监察之责,旨在维护地方行政的公正与规范。二者虽职责各异,但在地方治理与特定事务的推进中,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共同构建起较为完备的地方管理与事务执行架构。
在漕粮征收环节,管粮同知与通判承担相关职责;而于漕粮运输方面,押运同知与通判负其责任。具体而言,押运同知与通判的选任,系由漕运总督协同各省督抚,从各省的同知、通判之中进行选拔。
需明确指出,押运同知一职,具有高风险与高回报并存的显著特征。自清中期以降,漕务领域弊端丛生,漕粮短缺之状况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身为押运同知或通判,稍有疏忽,便极有可能获罪。
然而,相应的回报亦颇为可观。依相关规制,同知与通判在其任职期间,若出现一次武欠情况,可获加一级;若连续两次未出现武欠,则加二级;倘若三次均无武欠状况,无论其任期时长几何,皆能得以晋升官职。
同知与通判,于每次随船北行抵达通州之后,需经仓场侍郎严谨核查,确认无虞。而后,由吏部引领,得以觐见圣上。鉴于同知、通判之官职层级,蒙圣上召见,此乃圣上隆恩殊遇。若多次履职过程中均无亏缺,依照既定之晋升程序,即可擢升官职。
在漕运体系中,各级官员所处境遇与河道官员截然不同。于道光朝之前,漕运官职备受瞩目,堪称地方上公认的优渥职位,为众人竞相角逐之所在。然而,自咸丰时期起,伴随漕运事务渐趋式微,漕运官员亦逐步从历史进程中悄然隐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