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王君,于三载之前,掷金四百一十万,购得宅第一所。彼时市场繁荣,房价如日中天,王君之举,亦属常理。然世事无常,岁月流转,市场风云突变,房价渐趋低迷。
上月,王君思忖再三,决意以二百二十二万之价,售此旧宅,与买家立约,墨迹未干,合同已成。然事后王君心生悔意,谓受中介误导,以致贱卖家园,心中郁郁,欲毁前约。
及至向中介吐露悔意,中介则正色告之:若违约,须付违约金四十万。此事一出,舆论哗然,网友纷纷议论,或讥王君反复无常,或责其推卸责任。
有言曰:“王君此举,实乃不耻。购房之时,何其果决;房价一跌,便欲反悔。世间好事,岂可独占?”又有人云:“王君之恶,在于随风转舵。房价高涨,则贷款以购;房价低落,则心生悔意。中介虽能左右价格之谈,然最终决断,仍在买卖双方。勿将过失,尽归他人。”
然则,王君果能因疑中介误导,而单方面废约乎?根据我国《合同法》之明文,合同既立,即具法律效力。非有欺诈、胁迫等情,不得轻言解约。王君若欲指摘中介误导,须有确凿之证,证明中介确有误导之行,且此误导致其对房价产生重大误解。即便如此,亦须诉诸公堂,由法官裁断是否构成误解,以及合同可否撤销。
故知,王君不可仅凭一己之感,而擅断合同无效。世事纷扰,人心难测。然诚信为本,契约精神,乃社会之基石。吾辈当以此为鉴,行事之前,三思而后行;立约之后,则当守信不渝。如此,方能立身于世,无愧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