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能否抵销出资义务?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2-14 03:20:31

上海百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有三人,即张三、李四、王二,分别认缴250万元、130万元和120万元,认缴期限为2038年12月。股东均未实缴出资。

2023年8月,上海暴风公司起诉百珍公司,主张百珍公司支付货款180万元,并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暴风公司举证证明了百珍公司欠付货款的事实,同时百珍公司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因百珍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多家法院裁定终本,暴风公司认为百珍公司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法庭审理中,百珍公司认可欠付货款的事实,但股东认为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同意加速到期。股东王二提出,在百珍公司经营过程中,已垫付了近150万元,对公司享有债权,已经股东会同意转为出资款,出资义务已经完成,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暴风公司认为,王二对公司的借款属于普通债权,而出资义务为法定义务,二者性质不同,无法抵销,王二的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王二主张以其对百珍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同于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无疑将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以债权出资作了规定,允许股东以债权出资,但抵销形式应当遵守严格的程序,符合严格条件。

根据现有的法院观点,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通过股东会修改章程,货币出资方式应当变为非货币出资方式,其次,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时,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应当有足够清偿能力,同时,出资情况和章程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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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义峰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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