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要上战场,17岁杀人却不偿命,秦国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冷兵器研究所 2024-04-26 13:23:26

作者|冷研作者团队-Watkin's 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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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一段时间,网络上关于未成年犯罪事件的讨论很热烈,大量的恶性犯罪事件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已经成为了社会持续关注的舆论热点热点。在这里,本文将通过介绍我国秦汉时期的部分事例与法律,为读者介绍秦代未成年人的社会义务和法律待遇。以下内容将分别涉及秦法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秦代的成年标准与继承权,秦代的未成年人工作三个方面。

秦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秦汉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见于《具律》。目前,秦代的《具律》尚未有相关简牍出土,相关内容只能参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具律》。汉承秦制,汉法中的规定适用于秦法是不足为奇的。

目前出土的秦代简牍文献中,涉及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判例有:《多小未能与谋案》、《学为伪书案》,“教吏”文献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条例,有《法律答问》所见的假设性判例。下面,我将从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开始讲起。

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具律》具其加减。”秦汉时期的《具律》即关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如何具体操作的规定。

在《二年律令·具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通常与“年七十(虚岁,下同)以上”者并提。如律简83有:“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盈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此处所缺二字,依文意,应为“士伍”一类的无爵者。在汉律中,有爵者可依爵享有不同的权益,并可以以爵免、减其罪。故此处《具律》所见法律规定,应是面向无爵的一般民众的免、减待遇。

已满十岁不到十七岁及年满七十者,除死刑外,其刑事责任是受限制的,受刑者皆排除肉刑。这一点从简86“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春。”的记载中也能看出来。据此可以推知,年满十七岁至七十岁,触犯刑律要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其余年龄段的刑事责任都受到限制。或者说,汉律在年龄界限上,并没有完全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即使是幼童,在犯下杀人的重罪或被连坐的情况下,其身份也会从士伍转变为刑徒。

同时,汉律对于年不满十岁者的诉讼权亦予以限制,规定“年未盈十岁为乞鞫(请求复审),勿听。”这反映了汉律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的认识。综上所述,《二年律令》中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为:年龄在十七岁以下者,不可被施以致残的肉刑;年龄在十岁以下者,若犯罪则不应施以刑罚。以上推知,秦律的相关规定应不会有太大的出入。

出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有两则假设性质的判例,可使我们一窥秦代法律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规定:“甲盗窃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何论?当完城旦。”“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论?当磔。”若未成年人因犯罪被捕,官府需等待其成年以后才能正式执行刑罚(不知对于犯杀人重罪者是否适用),且应保留其“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的合法权利;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若未成年人并非案件主谋,则即使是杀人的重罪也应判处未成年人无罪,并对教唆者处以重罚。

关于秦律对于“盗牛”罪的处罚,可以肯定的是,秦代并不存在判处犯盗窃罪者“完以为城旦”的规定,见《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

在《多小未能与谋案》中,逃亡时年仅十二岁的“多”被认为不具备刑事责任,由于主谋出逃的母亲“儿”在此前早已死亡,没有“主谋”可以重判,因此,官吏的意见是:可以判处时年二十二岁的“多”无罪,也有判处黥为城旦的意见。

《学为伪书案》的判决结果为:“吏议:耐学隶臣,或曰赎耐。”不知为何,以上两例的判处意见,均未强调“有罪当刑者,皆完之”的原则。可能是判决未正式下达的原因?

秦代的成年标准

按《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秦代确有将六尺五寸(149.5厘米)以下的男性、六尺二寸(142.6厘米)以下的女性所判定为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

据彭卫《秦汉人身高考察》一文研究,目前所见出土文献记载及出土人骨身高统计,均显示秦汉时成年男子的身高多数为七尺(161厘米)以上,其中又以七尺二寸(165.6厘米)至七尺三寸(167.9厘米)者居多。以出土人骨身高统计为据,目前所发现的291例女性人骨中,有182例的身高为150厘米—152厘米,约占总数的63%。这似乎表明,这个高度可能是秦汉时黄河流域地区女性的中常身高。

关于秦国于何时以年龄而非身高作为成年的标准,一般认为,应按《秦始皇本纪》“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的记载,确定为秦王政十六年更改法定成年标准。然而,在长平之战时,秦昭襄王曾“自至河内……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这或许说明早在秦始皇以前,年龄就已成为秦的户籍登记的重要项目,“初令男子书年”的诏令,主要是针对新征服地区的人而言。由于资料不足,这里就不做评价了。

据出土睡虎地秦简《编年纪》记载,“喜”是在十七岁(虚岁)时傅籍的,与《二年律令·具律》所见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相同。不过,目前来说,仍不清楚秦始皇元年时的傅籍标准是按照身高计算还是按照年龄计算。

从喜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我们一般所说的“成年标准”,即“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在秦代,与“傅籍年龄的标准”是相同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汉朝法律中“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与“傅籍年龄”并不一致,前者为十七岁,后者为二十岁。汉帝国官方之所以会主动修改国家的法定服役年龄,显然是为了“轻徭薄赋”。

据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高爵者所生子与未成年即袭爵(丧亲)者的傅籍年龄与低爵者所生子不同。具体规定为:不更级爵以下(包括不更),所生子年龄为20岁者,应傅籍;大夫级爵以上(包括大夫)至五大夫级爵,所生子年龄为22岁者,应傅籍;卿爵以上(包括卿)至侯爵,所生子年龄为24岁者,应傅籍。未成年即袭爵者,所袭爵为不更级爵以下(包括不更),年龄为22岁者,应傅籍;所袭爵为大夫级爵以上(包括大夫),年龄为24岁者,应傅籍。

秦汉的未成年人继承法

据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秦汉的继承法为降等继承,除彻侯、关内侯级爵者以外,均降二级爵以袭后。若是“……为县官有为(原简前缺)”者,因公事而死或在受伤以后的二十日之内死去,其爵位可为后人同等继承,若是无爵者,则其后人自动获一级爵为公士。如若该家庭无子,则由死者的女儿继承其爵位。若无儿女,则由死者父母继承其爵位;若无父母,则由与死者“同产”的兄弟姐们继承其爵位;若无与死者“同产”的兄弟姐妹,则由死者之妻继承其爵位。

据《二年律令·傅律》,非首要继承人者的袭爵规定如下:“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子;毋適子,以扁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

▲战国晚期秦国及西汉初年爵制

此外,据晋文教授《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一文研究,秦汉法律虽有降等袭爵的规定,但官方并不会在大人死后,即没收该家庭的授田。

秦代的未成年人工作

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规定:“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可见一般而言,秦汉时期,未傅籍者可以免除徭役。若有战事发生,需要征召人手以运输粮食,则官府可以征发“未傅年十五以上者”供役。

除此以外,在秦代,官府可以征召未成年人担任“求盗”。出土里耶秦简8-2027:“小男子说。今尉征说以为求盗。”此处的“小男子”,相当于今天年龄在16—17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求盗的职责为逐捕盗贼、保卫亭鄣、报告案情等,类似于今天的警察。汉高祖刘邦在担任泗水亭长一职时,曾派遣求盗前往薛县,请人制作竹皮冠,可见求盗为亭长所管辖。

据岳麓书院藏秦简《兴律》,1228号简文:“当为求盗,典已戒而逋不会阅,及已阅而逋,若盗去亭一宿以上,赀二甲。”逃避担任“求盗”的役事的惩罚为“赀二甲”,即罚款2688钱。

在秦代,有爵位的未成年人亦有担任“求盗”一职者。“逐捕盗贼”的工作本身充满了危险,不可避免地,求盗队伍中总有人会因公殉职。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则担任求盗的“小簪袅(第三级爵)”因公殉职的记载,简0661+0577:“丞相上南阳假守尉书言:酂兴耆、小簪袅未等追群盗,未与斗,死事。议:为未置后,它又等比。”此处“耆”、“未”为人名,酂兴应为“县名(酂)+里名(兴)”,意思是:“酂县兴里的耆与小簪袅未等人,在追捕群盗的过程中,与敌人搏斗,因公殉职。经讨论,为小簪袅未置后,如有其它类似情况发生,一如此例。”

从简文中可知,小簪袅未在追捕群盗的过程中因公殉职一事,在当时可谓惊动了整个南阳郡,甚至惊动了秦帝国的中央政府。经中央方面的丞相、廷尉、廷正、廷监、廷史等,总计三十名以上的官吏讨论,最终认为应给予“未”以置后的待遇,并规定以后如有类似情况发生,一如此例。秦丞相府将此判决结果“上”书于南郡郡尉。

小簪袅未“追群盗,与斗,死事”的案例之所以会惊动中央,可能是因为此事发生以前,秦国尚未就“未成年人的爵位承袭问题”而专门立法。

参考文献: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

《出土秦未成年人资料辑录与研究》

《岳麓书院藏秦简》

《睡虎地秦墓竹简》

《里耶秦简校释》

《秦汉人身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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