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七天无理由退货”,安心消费双11!

劳动午报 2024-11-05 09:25:15

上网购物,收到货时发现不合适、不满意怎么办?很多人都会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什么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它有哪些具体规定?又该如何正确使用这项权利?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网购中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发布消费提示,助力消费者安心购物,在遇到问题时能从容应对。

“无理由退货”具备相应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除了所购商品为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仍然需要具备相应条件,方可“无理由退货”。那么,“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其次,商品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之分。“绝对不适用”指的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相对不适用”指的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再次,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如何具体判断商品是否完好?

对于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就认定为不完好。对于电子电器类,若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这些都认定为不完好。对于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出现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则认定为不完好。

有的消费者提到,收货时确认商品没有问题,超过七天后再次使用商品发现了质量瑕疵,是否还可以退货?答案是当然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不管商品本身质量是否有问题,都可以在七日内要求卖家退货退款,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应有之意。但当商品本身质量有问题,由于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的试用时间有限,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致使收到商品七天内不能发现该质量问题而是七天后发现时,如果不允许买家就该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要求退货,无疑对网络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消费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可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退货。

来源:劳动午报

记者:盛丽

通讯员:王龙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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