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和陈女士曾经是夫妻,2020年的时候,两人感情处不下去了,就协议离了婚。
当时说好了,女儿跟着陈女士生活,抚养费也都由陈女士自己承担。
离婚后的日子,两人各自过着自己的生活,本来以为就这么各走各的路了。
没想到,2年后的一个契机,两人又走到了一起,开始了同居生活,两人离婚不离家。
这林先生呢,可能是心里还想着以前的感情,也可能是觉得以后还有机会复婚。
在同居期间,对陈女士那叫一个大方。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前前后后给陈女士转了88.19万。
林先生转账的时候,有些钱标注了用途,像其中39.32万元写的是“生活费”。
还有些标了“零花钱”,剩下的就没写备注。陈女士收到钱后,就把这些钱用在了生活上。
像家里的水电费、物业费,还有房贷,都是她在付,把两人的生活也打理得井井有条的。
本来林先生觉得,两人就这么处着,说不定哪天就复婚了,一家人又能和和美美地在一起了。
可谁能想到,2023年的时候,林先生偶然间发现陈女士竟然有了新男友。
这下林先生不干了,感觉自己的感情被欺骗了,那些转出去的钱也好像打了水漂。
他觉得自己给陈女士转钱,是奔着复婚去的。现在陈女士都有新欢了,这钱肯定得还给自己吧。
于是,林先生就要求陈女士把88.19万元都还给他,可陈女士却不这么想。
她觉得这些钱是林先生自愿给的,就是两人一起生活的开销,跟自己交新男朋友没关系。
所以,拒绝还钱。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同居生活也过不下去了。
最后,林先生一气之下,把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88.19万。
法律分析:
到了法庭上,双方各说各的理。林先生说,我给你转钱就是想着能复婚。
现在你都和别人好了,这钱你得还我。陈女士则辩称,这些钱是你自愿给的。
又不是我找你要的,而且都花在生活上了,凭什么要我还给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完成交付,除非赠与人有明确证据证明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能要求撤销赠与。
在本案中,对于未标明用途的款项,法院需判断是否构成赠与。若构成赠与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就无需返还。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同生活开支的认定原则:同居关系中的日常消费属于必要开支。
林先生标注为“生活费”的39.32万元,被法院认定为用于两人同居期间的正常支出,因此无需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平原则:对于注明三金、婚礼和买首饰的转账,虽双方对款项性质有争议,但因与结婚相关且数额较大,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分手后,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返还。注明买房款的转账,因指定用途未实现同样应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标注为“生活费”的39.32万元,认定为两人同居期间正常的生活花费,不用返还。
而对于那些标注为“零花钱”或者没写备注的钱,这些钱数额不小。
又发生在两人离婚后同居这么个特殊情况里,双方对这些钱的想法都不一样。
法院综合考虑两人同居的时间长短、花费,以及林先生转账的目的后,最后判决陈女士返还林先生33万。
陈女士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觉得自己不应该还这么多钱,于是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仔细审查,觉得一审法院判得挺对的,事实清楚,法律也用得对,驳回了陈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反思:
有人说林先生太傻了,怎么能给前妻转这么多钱呢,肯定是一心想复婚才这么干。
现在好了,钱也搭进去了,感情也没了,落了个人财两空。
也有人说陈女士不地道,既然有了新男友,就不该林先生这么多钱。
不管是感情还是钱,都得拎得清,不然很容易出问题。
不管是和谁有经济往来,都得把事情说清楚,别到时候闹得不愉快,还得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