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节期间,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案
2025年1月20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D3****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梅某某,在拉载乘客从茗阳天下小区到北环路口时途中甩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梅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5年1月2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TA***号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尹某某,在拉载乘客从信阳东站到平桥区新五大道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尹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5年2月2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2月2日,豫ST2***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闫某某,在载客从鼎盛广场至月特陶瓷厂时,没有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闫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5年2月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2月2日,一名乘客从雅典阳光小区乘坐豫SD3****巡游出租车前往西东方经典小区时,该车驾驶员代某在得知乘客目的地的情况下拒载,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代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5年2月2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B***出租车驾驶员宋某在旅客落客区域招揽乘客4人去往信阳火车站,实施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议价案
2025年2月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2月3日,一名乘客从光山县乘坐豫SD3****巡游出租车前往信阳市时,该车驾驶员彭某某未按照规定收费,与乘客商定乘车费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彭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15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新县汽运中心出站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某驾驶豫SR8***小型轿车使用滴滴出行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搭载乘客从新县汽运中心公交站路西前往新县蔓乡大别山居,但是李某某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李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月17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罗山县沪陕高速连接线与S218线交叉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高某某驾驶豫S17***小型轿车招揽、拉载4名乘客从山店乡去往罗山县城,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高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1月21日,商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商城县崇福大道锦尚名城小区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豫S73***车辆拉载3名乘客从商城县前往苏州市,但是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陈某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2024年11月26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吴家店镇杨河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发现,叶某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遂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2025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驾校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叶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